正文 第40章 結語(2)(1 / 2)

中國農村土地製度存在的問題和分歧,集中表現為產權、法與政策的一致性問題。有學者(鄧大才,2002)指出農村集體所有權存在“九個悖論”,這些悖論是農村地權製度、行政管理製度等多種製度綜合作用的結果,必須綜合改革農村政治、經濟體製才能徹底根治這些悖論。赫爾南多·德·索托(2005)也曾告誡,缺乏這樣的製度改革,就無法避免因法定產權製度與事實的產權結構不一致、甚至與實際的產權製度安排相衝突,造成窮人有財產而無資本或財產無法資本化的矛盾。具體的表現有還遠不限於:(1)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的問題。陳小君等(2004)的調查指出,一個從法學視角令人感興趣的問題是,為何大多數受訪者認為土地是國家的,而且這個結論較均衡地分布於各調查地點,即此種結果並非存在地區差異而中和達致。雖然同為公有製的具體形式,國有與集體所有的製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這種不同卻被受訪者所普遍忽視。這不能簡單地歸結於農民法律意識的淡薄,因為作為農村社區精英的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也持相類似觀點。這表明對集體產權的認知與法律的規定存在明顯的不一致,進一步分析可知,作為正式製度安排的集體所有權之所以在其成員中獲得如此低的認同度,與所有權本身的缺陷有密切關聯,而其缺陷仍然在於所有權與法律相關規定及有關政策的不一致。(2)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卻不明確所有權人——農民集體的民事主體地位,隻得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似是而非的自治組織予以代替,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也很難解釋。(3)物權法確定了國有產權、集體產權和私人產權平等保護的精神,但由於慣性思維的影響在貫徹上還不夠自覺。在《形成各種所有製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新格局》的新華社電(2007年12月8日)中,不少提法可略見一斑。比如,“堅持平等保護物權,特別是像保護國家、集體的物權那樣平等保護私人物權”,似乎集體的物權保護得很好;“混合所有製經濟的發展,也表明我國公有製特別是國有製找到了一個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形式和途徑”,沒有提到集體所有製與市場經濟的結合;“改革開放29年來的經驗表明”個體私營經濟和國有經濟具有各自優勢,沒有從正麵肯定集體經濟的優勢;絕大部分篇幅著重論述國有經濟和私有經濟,而單獨提到集體經濟僅有“推進集體企業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合作經濟”,等等。(4)與前一點相聯,土地管理法依然維護國家對建設用地市場的壟斷,並對集體土地權利作了諸多限製,一些以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名義出台的文件,又在不經意中固化這些限製。阿爾欽在《產權:一個經典注釋》中曾經指出,對我在我的土地上種植穀物的限製就是一種強製的或人為的限製,限製否定了我的一些權利,但並沒有將這些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否定我在我的土地上種植穀物的權利,將會限製我的可能使用,但它又沒有增大其他任何人的可能物質使用。由於這些限製往往隻是對一些人的限製,那些沒有受到如此限製的人就從其他一些受到了不必要限製的人的行動中獲得一種“法律上的壟斷權”。210農村土地用途的管製及因此形成的國家對建設用地市場的壟斷,可謂是這段話的一個生動例證,隻不過是限製的使用和權利不同罷了。雖然在土地管理上有不得不如此的緣由,但法與法之間、法與土地管理政策之間的不一致顯而易見。(5)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這與一直以來中央強調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並不一致,與現代農業所需要的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也不一致,以至於陳小君等(2004)建議將其修改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方式相結合的農地使用體製”。在本書中,作者一定程度上分析了現行法律中存在的矛盾和衝突,這既包括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征用征收的一係列政策規定與憲法、物權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的不一致,也包括土地登記辦法、民法、行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欠缺而造成的不一致。這種混沌運行的非一致性,使得在物權法、國有資產法之外製定一部集體產權法非常必要,而且理順不同法律之間的邏輯聯係和具體規定亦非常必要。當然,這是法學的領地,但如前麵所言,法學與經濟學正對應著一致性的兩個極,本身就需要一致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