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質量下滑,成為近些年來越來越突出的問題。在追求建設速度的同時,我們的建築似乎對質量要求越來越低了。近年來有關房屋和工程質量問題的報道層出不窮。尤其是2009年房地產業享受政策春風之後。
據報道,2009年全國房地產市場回暖迅速,樓市價量齊漲,僅前11個月的商品房及住宅銷售額就已經遠超2007年和2008年的全年水平,銷售麵積超越2008年全年,並接近2007年峰值時全年水平。在如此強勁銷售量下,各房地產公司都是加緊建設。但就是因為這樣,使得在2009年以後房屋質量問題更加突出。而其中最為輿論關注的,就是上海“樓脆脆”、成都“樓歪歪”、北京的“壁爐門”等事件。
2009年6月27日淩晨,上海市“蓮花河畔景苑”在建的13層住宅樓項目發生整體倒塌。無獨有偶,僅僅不到一個月的一場大雨之後,成都市一的方案。
小區6號樓和7號樓的一些住戶忽然發現,他們兩棟樓之間的距離比以往近了很多,兩棟樓斜靠在一起,樓越向上貼的越近,靠最近的地方,相鄰陽台窗戶已經無法打開。樓竟然歪了,不過好在沒有造成傷亡事件。這兩起事件集中爆發,在全國掀起了對房屋質量的拷問潮。大家都對樓為什麼會輕易歪斜和傾倒產生了很大疑惑,更重要的是,如何保證自己住的樓不會出現同類事件。
而在這兩件事情處理過程中,也是出現了很多插曲。在輿論嘩然的時候,專家們解惑反而讓人更疑惑。比如“堆土論”,意思就是說因為在房屋一側堆土所以就傾倒。更有意思的是,這些解釋都在盡力幫助地產商撇清責任。似乎事件都是出自意外,並非質量原因。
後來事件還是逐步解決,責任人也得到處理。但是引申出的問題卻不少,就是在房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時候,百姓如何維權,如何保證自身生命財產安全。從這一方麵來說,相關監督機製還有很多問題。比如在法律上,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應予支持。其中除了規定“當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因質量問題侵害了業主權益的時候,業主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這樣購房者可以獲得開發商對修複期間內業主的房屋租金損失的賠償”之外,並沒有對重大質量問題出現房地產商的賠償標準作出規定。而最重要的是事件發生後,必須能夠確保調查部門第三方獨立的權威性和專業性,這樣才能保證調查結果是真實而且可靠的。
但畢竟除質量問責外,更重要的還是在建設過程中的監督。從整個房地產市場來看,房地產商們在樓盤建設過程中往往是層層分包的。而中國建築業純粹是做承包,一部分是專業承包商,一部分是開發商下麵的包工商。開發商數量占到45%,利潤和銷售額占到90%。也就是說,地產商其實隻是一個在賣和倒賣之間不斷做投資商,獲取利潤卻比真正建設包工商要大得多。
一般來說,房地產商拿到地之後會給一些建築商,然後大建築商再包給一些小建築商,最後小建築商再逐步給一些分散的包工頭,最終由這些包工頭帶領一些農民工施工。如此當出現問題時往往就會出現互相推諉的事。這種承包式建設,造成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一直無法得到徹底解決。最重要的是,利潤高度集中在拿地和銷售環節的地產商身上的現象,導致了整個建築“製造環節”利潤遭受到很大擠壓並賺不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