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困境與責任
公共管理
作者:黃琳富等
摘要: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中扮演著“主導者”的重要責任,目前我國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中仍存著許多不足,需通過完善立法、強化責任、加強教育等措施提升政府的公共危機管理能力。
關鍵詞:公共危機管理政府
公共危機,是在不確定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對社會共同利益和安全產生嚴重威脅或者造成連鎖反應而急需管理者做出決策的一種危險境況和緊急狀態。近年來一係列標誌性的重大突發危機事件接連爆發,從SARS危機、汶川大地震到近段時間發生的昆明車站恐怖襲擊事件,表明我國已經進入公共危機高危期,政府在這些危機中應承擔的責任也愈發引起社會的關注。但是,由於我國尚處於社會轉型期,政府的危機管理責任、能力和水平尚有很大提升空間。
一、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不足
1.立法不足,尚未形成係統的法治體係
自1954年首次規定戒嚴製度始,我國陸續製定了《戒嚴法》、《防震減災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可以說在處理公共危機立法發麵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不可忽視存在的問題:①公共危機管理沒有達到製度化、法製化的要求,各個部門分別立法,相對分散、不夠統一,導致我國到現在還沒有一部處理公共危機事件的基本法律;②現有應急法律規範滯後、操作性不強,應急法律規範執行不到位;③缺乏緊急情況下的特殊行政程序規範,有的地方、部門及公務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行政越權和濫用權力的現象時有發生;④急需的《反恐法》,尚未出台。
2.責任機製不完善,缺乏係統聯動機製。
目前,我國仍處於管製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之中,在危機管理中,政府工作條塊分割嚴重,導致權責不明:首先,公共危機管理預警體係不夠健全。目前我國政府預警的係統相當脆弱,既缺乏有效的專業預警機構和部門,也不具備完善的預警防範功能,更沒有形成完整統一的預警管理網絡。其次,從內部管理權力來看,我國的危機管理機製目前缺乏統一協調,危機處置在橫向上是分散管理,實行的是分災類、分部門、分地區單一減災管理模式,缺乏常規化的綜合應急協調指揮中心。再次,是演習和教育的功能沒有受到應該有的重視,普通民眾的自救和互救能力很差,相關的模擬演習少之又少,且缺乏針對性。
3.信息公開和信息管理能力有待加強
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信息傳播的速度異常的迅速,但是我國我國政府信息管理實行的是逐級上報製度,這裏麵存著著信息失真和彙報不及時的可能,特別是這過程有一些政府官員為了自身利益,有事采取封鎖消息、虛報漏報、推卸責任等方式對待公共危機,這有可能導致民眾的過激行為發生,嚴重影響社會安定。
4.社會動員不足
總體來看,目前我國公共危機應急管理中,政府大多數是依靠自身力量,對社會資源整合不足,沒有充分挖掘社會組織的合力,尚未實現危機管理的多元化。營利組織在公共危機應急參與的空間仍然有限,還未能充分的參與到各類應急案件中,並且沒有形成強大的社會力量,我國還未形成政府、市場、公民社會這樣的協同治理共同參與的格局。
二、政府提高公共危機處理能力的措施
1.加強立法,強化政府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成為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為應對各類突發事件而製定的綜合性法律。但《突發事件應對法》重在克服和消除危害,對於衍生性危害認識不足,必須對之加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①修訂《突發事件應對法》,出台相應的實施細則;②根據實際需要出台一些新的危機防治法,如要盡快出台《反恐法》;③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通過製定公共危機戰略規劃和預算安排、訂立應急預案、強化應急演練、建設應急專業隊伍等方式,加強製度執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