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國實行了分稅製財政體製改革,為確保中央財政收入,將一些收入來源穩定、稅源集中、增收潛力大的稅種列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對一些收入不穩定、稅源分散、征收難度大、征收成本高的小稅種劃歸地方,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管。同時為了兼顧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又按行政隸屬關係劃分企業所得稅的歸屬,即中央企業的所得稅歸中央,地方企業的所得稅歸地方,形成一個既按稅種劃分又按企業行政隸屬關係劃分財政收入的財稅分配體製。雖然與國際上科學規範的分稅製大相徑庭,但分稅製基本明確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管理權限劃分,也基本穩定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力分配關係。
由於分稅製後增值稅大頭被中央拿走,但增值稅仍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增值稅涉及麵廣、數額大,與地方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因此,地方財源建設必須著眼於促進地方經濟的全麵發展,保證增值稅的穩定增長。從地方固定收入看,除營業稅、農業特產稅、企業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多具有行為稅和附加稅的性質,其“發麵”作用是有限的,經濟發展對這些稅種的增長關係不很密切,因此,地方增收潛力較大的主要是營業稅、農業特產稅和企業所得稅。就縣域財源建設來講,其重點應當是在保證國民經濟穩定協調發展的基礎上,立足當地實際,確立縣級工業優勢,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和農業基礎財源。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稅收入的弊端日益顯現。主要是製約了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現代企業製度的建立,客觀上助長了重複建設和地區封鎖,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和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不利於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現共同富裕,也不利於加強稅收征管和監控。伴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的全麵推進,企業新財務製度的順利實施和分稅製財政體製的平穩運行,已經基本具備了進行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條件。通過實施這項改革,不僅有助於消除現行所得稅收入劃分辦法不科學給國民經濟發展帶來的消極影響,而且有助於縮小地區間發展差距,促進社會穩定、民族團結。2001年12月31日,國務院下發國發[2001]37號文,決定改革現行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所得稅收入的辦法,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所得稅收入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2003年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以後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據實際收入情況再行考慮。這是1994年實行分稅製以來的又一重大稅製變革,有利於增加中央財政收入,強化中央宏觀調控能力,其積極意義非常明顯,同時也給地方財源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新的所得稅分享方案再次改變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力分配格局,而且沒有明確地方政府因實行所得稅分享而減少的財政收入應如何彌補。而在加入WTO後,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者來本地投資,必須建立完善的公共基礎設施為投資者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在目前中央與地方事權不清的情況下,這些基礎設施建設隻能由地方政府自己進行投資,這樣就使得地方財政支出大大增加。而所得稅分享會大幅減少地方財政收入,再加上我國現行的轉移支付製度不完善,導致地方財政入不敷出,尤其是一些經濟不發達、基礎設施建設落後的地區來說更是雪上加霜,從而誘發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新的財力分配矛盾。地方各級政府在麵臨地方財政收支不平衡及在稅收權限高度集中於中央而地方無稅收開征權的情況下,為了維持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隻得尋求非常規手段———收費,從而使正在進行的“費改稅”更加步履維艱。
其次,新的所得稅分享方案使地方財源建設更加嚴峻。現行地方稅體係隻包含一些收入不穩定、稅源分散的小稅種,而且其征收難度大,征收成本高,稅收收入相對較少,在地方稅種結構中沒有明顯的主體稅種。我國加入WTO後,必然實行全方位的稅製改革,以適應WTO的要求,從而導致增值稅的轉型及其征收範圍的擴大,這就使得營業稅的征收範圍進一步縮小;再加上所得稅分享,並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這大大縮小了地稅部門的征管範圍,使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的稅種及稅收收入所剩無幾。在營業稅征收範圍縮小以及實行所得稅分享之後,應把何種稅作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以保證地方政府有足夠的財政收入行使一級政府的職能,這是關係到地方政府能否正常運轉及地方財源建設的嚴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