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財政分權與集權的基本理論(1 / 3)

一、公共產品的受益範圍

從受益範圍來區分,公共產品可分為全國性公共產品和地方性公共產品。所謂全國性公共產品是指那些可供全國居民共同享用的產品。國防、外交就是屬於這類公共產品。全國性公共產品具有三個方麵的特征,一是公共產品的受益範圍被限定在全國之內;二是公共產品的受益程度在全國分布得相當均勻;三是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提供者為中央政府,而不可能是某一級地方政府。

但從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方麵看,並不是所有的公共產品都是在一國範圍內共同消費的。某些公共產品的消費在空間上是有限製的,它們僅限於某些特定的地理區域內,這些產品可以稱為地方性公共產品。具體講,地方性公共產品是指由各級地方政府提供、隻能滿足某一特定區域(而非全國)範圍內居民公共消費需求的產品和服務。比如,城市的消防、垃圾處理都屬地方性公共產品,這類公共產品在區域之間隻存在極小的外在性。地方性公共產品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地方性公共產品的受益範圍基本上被限定在某一個區域之內,並且受益在本區域內分布得相當均勻;二是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提供者是各級地方政府,而不應該是中央政府;三是這類公共產品的受益者主要是本轄區內的居民。

由於公共產品在性質上存在著上述差別,因此,客觀上會存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公共產品供應上的分工。地方性公共產品之所以應該由地方政府提供,而不應由中央政府提供,是由於各個地區居民之間對一定的地方性公共產品的偏好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而且各地方轄區內的居民人數也會有一定的差異,由此決定著不同地區之間居民對這種地方性公共產品的需求量也各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若由中央政府統一提供各個地方的區域性公共產品,那麼,就不可能考慮到各地的需求差異,在全國範圍內隻可能有一個大致相同的公共產品和勞務的提供水平,也許對某一個地區有利,但對其他地區來說卻可能是不適宜的,由此會產生效率和福利的損失。相比較之下,地方政府能夠更有針對性地、高效地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和服務。

二、中央財政適度集權的理由與過度集權的弊端

(一)中央財政適度集權的理由

1.為了有效地配置全國性公共產品或準全國性公共產品。全國性公共產品具有純公共產品的性質,即增加一個消費者,並不會減少原有消費者的消費量,因此可以由中央政府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提供,避免浪費。準全國性公共產品之所以需要由中央財政來提供是因為,當這類公共產品產生受益麵不均勻時,中央政府就有責任決定這類公共產品的提供數量,並且適當解決地區之間的不同的經濟外部性問題,否則不利於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

2.為了有效地發揮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在市場經濟中,一國內部各地區之間的商品、資金和人員的流動應該是沒有任何障礙的,在這些生產要素可以自由流動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在決定地區之間的再分配及私人部門的收入和財富的再分配方麵是具有比較優勢的。因為如果一個地方想加大本地區的收入再分配力度,也就是從高收入者那裏多征稅,然後,或是多給予本地區低收入者各種補助,或是改善本地區各類公共設施,增加對諸如教育、住房、公共交通等方麵的投資。但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是,一方麵,本地的高收入者不堪承受對他們的重稅,而外遷到其他稅負較輕的地區,這意味著稅源的流失;另一方麵,其他地區的低收入者就會不斷遷入該地區,享受這裏的再分配政策的好處,這意味著支出的增加。最終結果必然是地方財政的再分配政策失靈,被迫取消或調整。這就需要超越地區利益之上的中央政府出麵幹預並且進行決策,如統一稅率,統一再分配政策等。

3.為了有效地發揮財政的穩定宏觀經濟職能。中央財政在發揮穩定經濟職能上是具有比較優勢的。一國範圍內各地區的經濟具有高度的開放性,要素和商品在國內市場上的流動性很大,這種高度的開放性和流動性嚴重地限製了地方政府使用反周期財政政策工具的能力。如果某一地方政府想要單獨地使用擴張性財政政策,通過減稅或增加政府開支來刺激本地區經濟的發展,在沒有其他地區政策配合的情況下,最終它隻會發現新增的購買力大量地用於對其他地區的商品和勞務的購買上了,而財政政策對本地區的收入和就業影響很小。然而,國家間的經濟開放度遠遠小於國內各地區間的開放度,由中央政府來執行擴張性的財政政策會更加有效。另外,穩定經濟的財政政策需要政府預算周期性地發生赤字或盈餘,即經濟衰退時期,應擴大政府開支,減少稅收,以擴張經濟,因而會形成財政赤字;相反,在經濟增長過快時期,應增加稅收,減少政府開支,會形成財政盈餘。而地方政府卻更多地使用平衡預算,保持財政收支的大體平衡。

可見,不論從財政政策的效果還是從使用政策工具的能力上看,中央政府對經濟穩定的作用都大於地方政府。

4.為了盡可能減少地區間惡性競爭。地方政府一些做法,如給予新進入該地區的企業以低息貸款和稅收優惠,會吸引大量的資金和企業湧入該地區,對地方經濟的發展確實有很大的促進作用。然而從整個國家的角度看,這些政策帶有很強的“以鄰為壑”的特征,僅僅是把企業和資金從其他地方吸引到該地而已,並沒有擴大整個國家的就業量和產出,相反,這些政策極易形成各地區間的稅收競爭,扭曲資源的配置。中央政府的幹預會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類現象的發生。

(二)中央財政過度集權的弊端

主張分權者對過度集權的弊端也有一係列的論述:

1.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需要掌握大量的信息以滿足不同偏好的需求,這使得中央政府信息成本高昂且容易失真,同時監督難以有效實現。

2.各個地方的居民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不盡相同。如果所有公共產品和服務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國統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種類和水平不可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各地居民的需要。

3.在集權體製下,項目均由中央政府撥款,而資金來源並非完全出自本地居民的納稅,所以,執行項目的地方官員往往不會關心項目成本。而且地方官員為了擴大其權力,一般會故意誇大項目所需的預算。

4.集權的體製下地方政府沒有或很少有決策的自主權,這種機製性缺陷難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地方政府官員隻是中央政府行政命令的執行者,各地的稅收、支出製度和政策等均由中央政府確定,地方政府無法利用政策和製度創新來發展本地區社會經濟。換言之,體製和政策的僵化使得地方政府不能適應社會快速變化發展的要求。

三、財政分權理論

財政分權理論所要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是:為什麼一個國家需要一種分權式的財政體製?或者說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具有什麼樣的優點?會帶來什麼好處?對這些問題的解釋和說明,西方財政經濟學家從不同的角度提供了眾多的答案。盡管這些解釋和說明還不能完全令人滿意,但畢竟對於財政分權理論研究會有所啟發和借鑒。

(一)埃克斯坦根據受益原則進行財政分權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