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的證券市場監管製度
一貫以來,香港政府采取不幹預的經濟政策。基於這種政策,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證券市場幾乎是不受監督管理的。70 年代初期證券交易所紛紛成立,而隨後在1973~1974年間發生的股災,促使政府推行一係列監管市場和保障投資者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974年製定《證券條例》和《保障投資者條例》,同年設立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證券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證監處);1975年頒布《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1976 年製定《商品交易條例》及設立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
針對1987年10月股災暴露出來的問題,香港政府設立了獨立委員會(證監會)以檢討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和期貨交易所(期交所)的章程、權力、管理、運作和它們的結算係統以及當時的三個監管機構———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證券、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架構、權力及運作。
聯交所(後來改稱香港交易所)是非營利機構,主要職能是集中發揮上市、交易技術及運作服務和監察作用等,提高香港證券市場的運行效率和交易所的日常監管效率。其中監察科的主要目標在於確保會員遵守交易所製定的風險管理程序以及維持一個健全的市場,監管工作分別就市場監察和會員監察兩個方麵進行。
目前,香港證券市場的監管政策立足於自我監管的原則,這可能是承襲了英國證券監管的特點,證監會與聯交所之間實行了有效的分工,聯交所負責一線的監管工作,範圍包括審批上市申請,監管上市公司,維持市場有序運作。此外,也負責監管聯交所的會員。而香港證監會則負責執行監管市場的證券法例,致力於保護投資者,在必要時也監管聯交所的運作。
二、香港證券市場監管製度特點
證券市場的監管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監管法律體係、監管架構等因素的影響。
(一)證券市場監管架構及其運作機製的特點
香港證券市場的監管架構及其運作方麵的特點表現為:(1)監管架構清晰,權責分明。證監會、交易所、中介機構在證券市場上的監管責任明確;(2)監管理念單純有效。監管的依據是資本市場的功能,包括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資源配置功能,企業治理結構和市場風險管理。這種監管理念順應了市場內在機製,可有效地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3)證券監管原則明確,製裁手段強而有力。證監會監管的基本原則就是引導證券市場參與者自律,通過製定守則,引導證券市場參與者自律執行,對違反守則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但不是法定的製裁,對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可直接檢控,實行民事製裁和刑事製裁,利用司法程序有效地打擊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4)證券監管工作隨著市場變化不斷得到強化。香港證券市場是完全開放的國際化市場,股票市場和金融衍生產品在遇到金融風險時會交互影響,增大市場風險。因此,香港證監會麵對市場,也會不斷地調整監管。如1998年“正達”事件後,證監會加強了對證券公司的監管,除了進行注冊審核以外,增加了對證券公司日常監管,包括對業務報表的核查和對證券公司的現場檢查。
(二)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係的特點
就香港證券市場的監管而言,其監管法律體係的特點主要表現為:(1)證券法規條例體係層次分明,各層次條例規則之間相輔相成,互相補充,不會產生歧義和衝突。法例指引詳略得當,不會因為法例製定得過細,無法實施,也不會因為法例製定得過粗,造成執法漏洞。製定法例的過程中重視實際執行程序,這就杜絕了法例執行的隨意性;(2)法例的製定能適應市場變革的需求。1999年,香港特區政府推出證券市場的法例改革,草擬的《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已於2000年11月提交立法會審議,草案將 10 條不同的條例集合成一條綜合條例草案,該草案對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現行監管製度進行重大修訂,包括設立單一的發牌製度、增添紀律製裁、增辟民事途徑以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引入新的法定私人民事訴訟權、收緊現行的權益製度、設立新的投資者賠償機製、建立獨立且全職運作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等 7 項重大改革;(3)通過製定法規,促進證券市場發展。如為了提高證券商的國際競爭力,香港證監會出台了取消最低證券交易傭金(0.25%)的舉措。截至2001年7月底,香港證券行有547家,按交易量分為三類,A類14家多為歐美資大行,占市場交易量40%,B類51家占市場份額35%,C類約400多家占市場25%,平均每家占市場份額僅0.05%。2002年4月份傭金管製徹底放開後,在未來2~3年內,將有半數經紀行在競爭中被淘汰,證監會出台這一政策主要目的正是要促進證券商之間的合並,在競爭中發展有一定實力的大券商。再如其後,香港特區政府提出要在香港建立全球的債券交易中心,並為此製定了相關規則,報中央政府批準後開始實施;通過有計劃地製定規則,推動市場發展;(4)在法例的製定過程中,能廣泛征詢業界意見,有效地提高了法例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