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經濟法基礎理論(5)(1 / 3)

1、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專屬法人,如銀行信貸等;有的專屬自然人,如配偶權,健康權;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自然人不是,自然人出生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成立時產生,終止時消滅;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出生時開始,死亡時消滅;

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差異很大,如經營範圍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差異不大。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區別: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範圍不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一致性;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其機關或工作人員來實現,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實現。

三、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一)法人的設立

法人的設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社會組織獲得法律上人格的整個過程,即它是創設法人的一係列行為的總稱。

1、法人設立的原則

我國法人的設立,對於不同類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設立原則。對於企業法人,傳統上一律采用行政許可主義。所謂行政許可主義,又稱為核準主義,指法人設立時除了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但在《公司法》等法律頒布後,開始有所區別對待,即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主要采用嚴格準則主義,也就是指法人設立時,除了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外,還必須符合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其他一些限製性條款。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設立仍采用行政許可主義;對於機關法人的設立采用強製設立主義,也稱為命令主義,是指國家對於法人的設立、實行強製設立,即在一定行業或一定條件下,必須設立某種法人。

對於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采用兩種不同的原則;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其設立采用特許主義,是指法人的設立需要有專門的法令或國家的特別許可,在特許主義下設立的法人稱為“特許法人”;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因其一般要經過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設立采用的是行政許可主義。

2、法人設立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案情簡介】

趙、錢、孫三人商定開辦一家舞廳,雇有招待人員二人,開業前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要求注冊為私營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工商部門審查了三人的具體情況後,認為其不具備私營企業的要求,舞廳不能取得法人資格,隻能以合夥對待。

【法律問題】

工商部門的做法是否正確?

【參考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37條又規定,法人應具備四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那麼,我國目前哪些實體能取得法人資格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能享有法人資格的實體有:全民所有製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可享有法人資格的)等。上例中的三人合夥不具備私營企業的條件,不能享有法人資格,因此,工商部門不能以法人給他們登記注冊,工商部門的做法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