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企業組織法(2)(1 / 3)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可以開始對外營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及股東出資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1、股東的構成

(1)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且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

(2)在公司存續期間依法繼受取得股權的人;

(3)公司增資時的新股東。

2、股東資格的限製

下列幾方麵的主體不能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1)法律、法規禁止興辦經濟實體的黨政機關;

(2)公司自身;

(3)公司章程約定不得成為股東的人。

3、股東資格的喪失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股東資格喪失:

(1)持有的股權已合法轉讓;

(2)不依章程約定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除名處置;

(3)因違法受政府處罰(如沒收財產)而被剝奪股權;

(4)其他合法理由。

4、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應記載如下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股東名冊的效力在於:公司認定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享有各項權利;雖出資發生轉讓,而未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名冊,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股東名冊具有公示的效力,但對於名義股東和不具合法身份者,公司可隨時停止其權利。

(二)股東出資

股東出資,是股東以貨幣、實物等財產向公司轉移財產權的行為。

1、出資的構成

(1)以貨幣出資

貨幣作為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是最重要的出資形式。

(2)以實物作價出資

實物有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有土地和房屋。不動產一般要由專業機構評估作價。動產的範圍比較廣泛,如機器、設備、原材料、辦公用品等。動產與不動產一樣,也要合理評估作價。

(3)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4)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後,應當辦理使用權轉移手續,使公司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2、出資證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是依法行使公司決策、執行和監督權能的機構的總稱。這三種機構分別是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

1、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

(1)權力機構的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是股東會,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表達公司意思的非常設機構,是每一個公司都必需的機構。股東會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也不執行業務。

(2)股東會的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包括: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麵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股東會會議的召集

股東會會議有首次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之分。首次會議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的第一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定期會議是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例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臨時會議是根據公司需要在定期會議間隔期中臨時召開的。根據我國《公司法》,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