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企業組織法(6)(1 / 3)

(3)由於特別授權在單項合夥事務上有執行權的合夥人,依照授權範圍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製,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這裏所指的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有合夥事務執行權與對外代表權的合夥人;這裏所指的限製,是指合夥企業對合夥人所享有的事務執行權與對外代表權權利能力的一種界定;這裏所指的對抗,是指合夥企業否定第三人的某些權利和利益,拒絕承擔某些責任;這裏所指的不知情,是指與合夥企業有經濟聯係的第三人不知道合夥企業所作的內部限製,或者不知道合夥企業對合夥人行使權利所作限製的事實;這裏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著合法交易的目的,誠實地通過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人,與合夥企業之間建立民事、商事法律關係的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與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惡意串通、損害合夥企業利益,則不屬善意的情形。

2、合夥企業和合夥人的債務清償。主要包括:

(1)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夥人的關係。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各合夥人所有個人的財產,除去依法不可執行的財產,如合夥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已設定抵押權的財產等外,均可用於清償;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夥人按照合夥企業分擔虧損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對於合夥企業虧損分擔比例,合夥協議約定的,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

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夥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夥人分別追索。如果合夥人實際支付的債務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該合夥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夥人追償。

(2)合夥人的債務清償與合夥企業的關係。

1)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2)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3)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隻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在以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清償其個人債務時需要注意:一是這種清償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製執行程序進行,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二是在強製執行個別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意接受該債權人成為其合夥企業新的合夥人,可以由他們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行使優先受讓權,取得該債務人的財產份額。受讓人支付的價金,用於向該債權人清償債務。

五、入夥與退夥

(一)入夥

入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夥企業並取得合夥人資格的行為。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麵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張德權欲加入他人的合夥企業。但是,原合夥人的態度和表示態度的方式不一樣:

1、李小平對此未置可否;

2、賈軍山出國未歸,但是在電話中表示同意;

3、劉名援口頭表示同意,但是未簽訂書麵協議;

4、霍光來在入夥協議書上簽了字;

5、霍光來依據單國強從國外發回的委托傳真,代為在該協議書上簽字。

入夥之事一直不能定下來,張德權想找他們再做一下工作。

【法律問題】

從法律上看,你認為還要再做誰的工作,張德權才能被認為已成為新合夥人?為什麼?

【參考答案】

霍光來和單國強的態度明確,並已經在書麵協議上簽字。單國強有正式書麵委托,霍光來代為簽字。所以還要再做其他幾個人的工作。

【理論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麵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