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麵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他們有書目協議,朱丙參加盈餘分配,不參與合夥的經營活動,可以認為是新人入夥。同時,有關約定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照前條規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為違法。他無權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條規定:“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企業的財產,是共有財產的性質,個別共有人不能任意處置。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其中,第2項規定的意思是,在合夥協議有約定經營期限的情況下,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單方通知退夥。
4、朱丙對小食品加工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責任。
朱丙是合夥人,當然應該對小食品加工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四節 合夥企業的設立登記
合夥企業的設立登記,應按照如下程序進行:(1)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申請書、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合夥協議、出資權屬證明、經營場所證明以及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的委托書。(2)企業登記機關審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其他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合夥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五節 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
一、合夥企業解散
合夥企業解散是指各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終止活動。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的;(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