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它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
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發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
撤銷權人有權提出變更合同,請求變更的權利也是撤銷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
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我國合同法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範圍: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案情簡介】
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係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 1.5 萬元買下。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一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
【法律問題】
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法院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係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願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餘下的價款即可。
(六)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以後,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無效的,而不是從確認合同無效之時起無效。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合同關係不複存在,原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當事人也不得基於原合同而主張任何權利或享受任何利益。
第三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債務人全麵地、正確地履行合同所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義務,使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得到完全的實現。
(一)合同的履行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這一原則要求:
(1)合同當事人須嚴格按照約定的標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標的代替。
(2)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他方可以要求繼續實際履行。
2、協作履行原則:協作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應相互協作,講求誠實信用。
3、經濟合理原則:經濟合理原則要求當事人履行債務時,要講求經濟效益,要從整體和國家的利益出發。
4、適當履行原則: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全麵、正確地履行債務,故又稱全麵履行或正確履行原則。
5、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前,發生當事人在訂約當時所預料不及的客觀情況,致使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履行規則(也可理解為合同履行的具體要求)
1、履行主體:履行主體是指履行合同義務和接受合同義務履行的人。在一般情況下債都是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由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的。
債務人與債權人就是債的履行主體。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第三人也可以成為履行主體。
2、履行標的:履行標的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應交付的對象,又稱給付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