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市場管理法(10)(1 / 3)

2、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的法律要求

(1)產品標識必須真實

(2)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第10條規定:“國內生產的合格產品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3)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1)《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範的中文。”

2)生產者應當標明產品名稱。

3)生產者應當標明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4)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5)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7)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裸裝產品就是沒有經過包裝或不適於包裝的產品。有的是因為沒有必要附加產品標識,如裸裝食品;有的是根據產品特點難以附加產品標識,如:鈕扣等。生產者、銷售者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因為本法所調整的產品範圍比較寬。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大到大的裝備、設備、機器等,小到家庭日用的縫衣針、掃帚等日用雜品,難以標注本所規定的標識,因此,對裸裝的食品和難以附加標識的包裝的產品,作出了可以不附加產品的標識的規定。

(三)法律禁止情形

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一般涉及兩個日期,一個是發布文件的日期,也就是發布淘汰產品的法規性文件的生效日期;另一個是產品淘汰的起始日期,自該日期開始,禁止生產者繼續生產,禁止銷售者繼續銷售,禁止使用者繼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在國家頒發決定、命令時已經產成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屬於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淘汰產品,已經產生的應當停止銷售,作銷毀處理。

2、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是指非法製作標注他人廠名、廠址的標識,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名稱的侵權行為。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但違反了本法,欺騙了消費者,而且構成了對他人名稱權的侵犯,違反了《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假冒或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是指非法製作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免檢標誌、原產地產品專用標誌、采用國際標準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行為;或者未獲準認證,未獲準使用免檢標誌、原產地產品專用標誌、采用國際標準標誌等,而擅自使用相應的質量標誌的行為。

4、不能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合同規定對產品質量的要求。合格的產品,其產品質量要符合下述要求:

(1)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產品的要求,包括產品應當執行的強製性標準的要求。

(2)應當符合會同要求或產品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3)當合同中沒有約定產品質量要求,產品或包裝上也無上述所述的質量狀況時,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則應符合地方標準;沒有地方標準的,產品質量應符合生產企業備案的產品生產標準。

(4)以上所述都沒有的,產品應當符合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社會公認的產品所應達到的使用要求。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強製性標準或者不符合所采用的推薦標準,或不符合合同質量條款的規定的產品。包括:

(1)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2)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基本使用性能,沒有使用價值,如,電視機不顯影。

(3)產品的輔助性能存在暇疵,仍有使用價值。

(4)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的特別約定條款。

生產者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本法的禁止性規定,生產者如果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要負產品質量責任。但並不是說所有不合格產品均不能出廠銷售。產品的輔助性能雖有瑕疵,但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可以出廠銷售,但是必須告知消費者產品所具備的瑕疵,並作為處理品銷售,在產品或包裝上注明“處理品”。如果生產者未率先說明或說明不充分或未注明處理品的,視生產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應負產品質量責任。此外,生產者也不得用“處理品”生產和組裝用以銷售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