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市場管理法(11)(1 / 3)

2)產品侵權責任的主題不限於合同當事人。其權利主體包括由於缺陷產品而受到損害的任何人,而不限於缺陷產品的買受人。其責任主體也不限於同受害人有合同關係的銷售者,還包括產品製造商、批發商等。

3)從損害賠償的範圍看,產品侵權責任主要賠償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一般不賠償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

(2)產品侵權責任的條件

1)產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根據產品的生產、製造過程,缺陷可以分為設計上的缺陷、製造商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和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的缺陷。

2)存在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的事實。人身損害是指缺陷產品導致受害人患病、健康水平下降或者人體受到傷害、甚至死亡等。財產損害是指缺陷產品引起其他的損失,一般不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

3)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3)生產者的免責條件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4)銷售者的產品侵權責任

銷售者在下列情形下,應當承擔產品侵權責任:

1)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產品的缺陷是在流通環節中由銷售者的行為引起的,如銷售過程中零部件脫落、警示標誌或說明脫落、產品過期變質等。

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供貨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害者的索賠選擇權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6)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追償權

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7)產品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8)產品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形式有:責令停止生產或銷售、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

三、違反產品質量法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方麵,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執行。

【引例解析】

生產廠家的理由是正確的、合法的。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售出的產品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銷售者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本案中,商店給予消費者退換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向生產廠家追償也是正確的,但因事先在買賣合同中已對產品質量承擔責任有了約定。因此,生產廠家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製度

【導讀】

自從有了消費者及其相應的製度,就有了消費者權益的問題。現代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是涉及每個人法律。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不但涉及經濟競爭秩序,還直接影響社會資源配置是否有效,因而國家要對消費關係予以幹預,該法律也就成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引例】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市民李某到本市康力家具公司購買家具,他在一套標價10萬元的紅木家具中的一把椅子上坐了一下,不料,椅子背忽然向後掉落到地上,上半截處斷裂。頓時,這家公司有多人將李某圍住。公司一位負責人先是要求他出10萬元把全套家具買走,在李某連聲哀求下,便提出要他賠1萬元。經李某一再喊冤叫屈,最後以賠付5000元了結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