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市場管理法(13)(1 / 3)

【引例】

甲係某研究機構一研究員,2006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甲曾因一專利發明而獲得不少收入,因而擁有支票賬戶。2007年4月5日甲簽發了一張1萬元的轉賬支票給某裝飾公司購買裝修房屋用的材料,因支票的出票人係個人,裝飾公司提出應有保證人進行保證,甲同意並找到好友乙,由乙進行了保證。裝飾公司收受支票後4月8日以背書的方式將該支票轉讓給了A公司以支付4月份的房屋租金,4月12日A公司持該支票向某百貨商場購置空調一台。4月15日百貨商場通過其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限為由作了退票處理。百貨商場隻好通知其前手進行追索。在追索的過程中,A公司和裝飾公司均以有保證人為由推卸自己的票據責任,保證人乙也以甲係精神病人其簽發支票無效為由而拒不承擔責任。經鑒定,甲確係精神不正常,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法律問題】

1、無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是否有效,其所簽發的票據是否有效?

2、在有保證人存在的情況下,票據行為人應否負票據責任?

【重點內容】

票據關係的種類

票據行為

票據權利

票據義務

彙票的規則

第一節 票據與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票據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所稱的票據,是指彙票、本票和支票。就一般而言,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見票時或者確定的日期,按票麵所載文義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

(二)票據的法律特征

1、票據是設權證券。即票據的權利是由票據行為——發票而創設,沒有票據就沒有票據上的權利。同樣,義務也因票據的設立而產生。

2、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債權人占有票據即可向票據債務人要求給付票據上載明的金額。

3、票據是無因證券。即票據權利依原因關係發生之後,隻要具備法定條件,票據權利即告成立,票據義務隨之產生,票據權利與該原因關係相分離,成為獨立的票據債券關係,不再受先前的原因關係的影響。

4、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有嚴格的形式要求,票據的作成必須依法定的方式才能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如果票據的必要記載事項有欠缺,除票據法另有規定外,票據無效。

5、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的權利和義務完全根據票據上所記載的文字意義所決定,並以法律規定的解釋方式進行解釋,而不得以票據記載以外的任何理由改變票據的效力。

6、票據是金錢證券。票據以金錢為給付標的,因此票據能夠代替現金作為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

7、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到期以前,持票人可以通過背書或者交付自由轉讓其權利。

二、票據的種類

(一)彙票

彙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彙票關係中,包括三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彙票,委托付款人進行付款行為的人;付款人則是彙票上載明的、受托承擔付款的人,在付款人進行承兌後,則成為承兌人;收款人是彙票上載明的、有權持有彙票並接受付款的人,而從收款人處依法受讓彙票並取得付款的人,則為持票人。在通常情況下,彙票上所載收款人也就是第一持票人。

《票據法》規定,彙票分為銀行彙票和商業彙票。銀行彙票是以銀行為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彙款。出票銀行與付款銀行不必為同一銀行,而且在通常情況下並非同一銀行。商業彙票是以銀行以外的企業或個人為出票人,以銀行或者其他企業、個人為付款人的彙票。在商業彙票中,當付款人為銀行並由其承兌,則該彙票稱為銀行承兌彙票;當付款人為銀行以外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等並由其承兌,則該彙票稱為商業承兌彙票。

《票據法》規定,彙票既可以是即期彙票,也可以是遠期彙票。依彙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彙票還可分為即期彙票和遠期彙票。即期彙票也稱為見票即付彙票,即在彙票上無到期日的記載,而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彙票、請求付款之時,即為到期,付款人應即時付款的彙票。遠期彙票則是在彙票上記載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時承擔付款的彙票。遠期彙票依到期日記載方式的不同,又分為定日付款彙票、出票後定期付款彙票、見票後定期付款彙票。定日付款彙票又稱為定期彙票,即以確定的日期為到期日的彙票;出票後定期付款彙票又稱為約期彙票,即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彙票上所載付款人提示見票之日後、一定期間屆滿時為到期日的彙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