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市場管理法(18)(1 / 3)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程序為:隻要符合了法定的條件,即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確實符合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條件的,就給予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應當到發給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以采用公司形式。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間的關係是:

1、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係。

2、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間的具體比例,將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具體的規定。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並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資,用於項目建設。

二、城市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取得

取得城市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方式有兩種,即通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

(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所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法律行為。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規定了一些條件,主要是:

1、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出讓。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過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土地的使用權方可出讓。

2、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控製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國有土地總麵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用地標準,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4、出讓的每一幅地塊、用途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使上述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三種,即:拍賣、招標、協議。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是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確定的最低價。

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應當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執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土地使用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

2、土地管理部門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約定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