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宏觀調控法(7)(1 / 3)

4、中國建設銀行。成立於1954年10月,是以管理政府投資、經營固定資產投資信貸為主要業務的專業銀行,原名稱是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6年改為現名,總行在北京,各省和重點項目的城市設分行,地區設中心支行,縣市設支行。

5、交通銀行。成立於1908年,股份製綜合性銀行,在業務範圍上不受專業分工的限製,可以經營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交通銀行的總行設在上海,在各經濟中心城市設立分支機構。

6、其他商業銀行。主要有:中國投資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等。

二、商業銀行法概述

(一)商業銀行法的立法宗旨

《商業銀行法》總則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規定反映了《商業銀行法》的立法宗旨。《商業銀行法》立法目的主要有四方麵:(1)維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2)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3)提高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保障其穩健運行;(4)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商業銀行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經營原則。《商業銀行法》第8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 4條規定:“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2、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商業銀行法》第5條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商業銀行法》第9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4、保護合法權益的原則。《商業銀行法》第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第7條規定:“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三)商業銀行法的適用範圍

《商業銀行法》除適用於商業銀行外,還適用於下列銀行和金融機構:

1、適用於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適用於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

3、適用於郵政企業辦理郵政儲蓄、彙款業務。

(四)商業銀行法的主要內容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我國《商業銀行法》共9章95條。分總則,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對存款人的保護,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原則,財務會計,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法律責任,附則。

關於商業銀行設立、變更、終止方麵的規範性文件主要有:

(1)1994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關於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查辦法》;2000年3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2)1993年12月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公司法》。

(3)1994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4)1986年12月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試行)》、1991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幹問題的意見》。

關於商業銀行業務方麵的規範性文件主要有:

(1)存款方麵

1992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儲蓄管理條例》;1993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199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作出的《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等。

(2)貸款業務方麵

1996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1995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證管理辦法》、1985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借款合同條例》、1994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1995年6月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擔保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