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宏觀調控法(17)(1 / 2)

(二)審計權限

審計機關的權限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過程中享有的權力。

1、審計權限的特征

(1)法定性。審計機關的權限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

(2)行政性。審計機關是行政執法機關,審計機關行使的權限實行政權。

(3)專屬性。審計機關的權限隻能由審計機關行使,而且隻能在審計監督過程中行使。

(4)廣泛性。審計機關權限的內容廣泛,種類較多。

2、審計機關權限的內容

(1)要求報送資料權。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與財政收支有關的資料。

(2)檢查權。審計機關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係統(包括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及有關材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3)調查取證權。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包括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

(4)行政強製措施權。審計機關對於被審計單位的違法收支有權製止;在製止無效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直接有關的款項。審計機關有權向社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公布審計結果。

(5)建議權。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三)審計程序

根據《審計法》第38~42條的規定,審計程序為下列內容。

1、組成審計組,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法》第38條第1款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2、進行審計

《審計法》第38條第1款規定:“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3、提出審計報告

《審計法》第40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送達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其書麵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麵意見一並報送審計機關。”

4、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

根據《審計法》第41條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並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5、送達審計意見書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四、法律責任

(一)被審計單位的法律責任

1、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撓檢查的,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審計機關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有權予以製止,或者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法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5、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及采取其他糾正措施,並可以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