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鄉鎮政府所在地及縣城以上城市小食雜店、小攤點無照經營食品問題,是一項政策性強的長期複雜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政府的領導下,盡職盡責,盡心盡力,把解決小食雜店、小攤點無照經營食品工作常態化、規範化、製度化,確保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關於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列舉的行為之外的
虛假表示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答複
工商公字〔2007〕220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列舉的行為之外的虛假表示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滬工商公[2007]283號)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經營者在商品上對商品的安全標準、使用性能、用途、規格、等級、主要成份和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保質期等與商品質量相關的內容作虛假表示的,誤導公眾,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虛假表示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
第一條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登記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條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稱(姓名);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擔保的範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五條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注明蓋章日期。
第六條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第七條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注明蓋章日期。
第八條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下,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
(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注銷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注明蓋章日期。
第十條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設立《動產抵押登記簿》,供社會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