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鄉鎮企業有權向審計、監察、財政、物價和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控告、檢舉向企業非法收費、攤派或者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和上級機關應當責令責任人停止其行為,並限期歸還有關財物。對直接責任人員,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四十條鄉鎮企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土地管理、自然資源開發、勞動安全、稅收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在其改正之前,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停止其享受本法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優惠。
第四十一條鄉鎮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由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優惠。
第四十二條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所作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8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全民所有製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其合法權益,增強其活力,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
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製形式。
第三條企業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條企業必須堅持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五條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
第六條企業必須有效地利用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實現資產增殖;依法繳納稅金、費用、利潤。
第七條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製。
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中國共產黨在企業中的基層組織,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
第九條國家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企業應當充分發揮青年職工、女職工和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
第十二條企業必須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實行經濟責任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改造和發展。
第十三條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企業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條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五條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六條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報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企業取得法人資格。
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設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五)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六)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企業合並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企業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
(二)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企業合並、分立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