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第二十七條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該機器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資企業生產所必需的;
(二)中國不能生產,或者雖能生產,但在技術性能或者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的。
該機器設備的作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正常價格。
對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應當列出詳細的作價出資清單,包括名稱、種類、數量、作價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並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八條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時,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國投資者自己所有的;
(二)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者出口適銷產品的。
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對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複製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並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九條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口岸時,外資企業應當報請中國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該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與外國投資者報送審批機關的作價出資清單列出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實施後,審批機關有權進行檢查。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與外國投資者原提供的資料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25%,並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第一期出資後的其他各期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當如期繳付。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十天不出資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並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後,外資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用地及其費用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後,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條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六條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
前款所指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或者委托中國有關單位開發。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外,還可以依照中國其他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購買與銷售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自行製定和執行生產經營計劃,該生產經營計劃應當報其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外資企業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統稱“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