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工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22)(1 / 3)

第七十七條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並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八條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債權人會議;

(二)接管並清理企業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三)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四)製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六)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七)分配剩餘財產;

(八)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七十九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彙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淨額和剩餘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八十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一條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十二條外資企業依照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終止的,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依照第七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終止的,依照中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附則

第八十三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十四條外資企業與中國的其他企業或者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外資企業與外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個人簽訂經濟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大陸設立全部資本為其所有的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八十六條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台職工可帶進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並依照中國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八十七條本細則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同時停止執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一、農、林、牧、漁業

1.中低產農田改造

2.木本食用油料、調料和工業原料的種植及開發、生產

3.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幹鮮果品、茶葉無公害栽培技術及產品係列化開發、生產

4.糖料、果樹、牧草等農作物新技術開發、生產

5.花卉生產與苗圃基地的建設、經營

6.橡膠、劍麻、咖啡種植

7.中藥材種植、養殖(限於合資、合作)

8.農作物秸稈還田及綜合利用、有機肥料資源的開發生產

9.林木(竹)營造及良種培育、多倍體樹木新品種和轉基因樹木新品種培育

10.水產苗種繁育(不含我國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

11.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樹種草等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經營

12.水產品養殖、深水網箱養殖、工廠化水產養殖、生態型海洋種養殖

二、采礦業

1.煤層氣勘探、開發和礦井瓦斯利用(限於合資、合作)

2.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3.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4.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應用(限於合資、合作)

5.物探、鑽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6.油頁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規石油資源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7.鐵礦、錳礦勘探、開采及選礦

8.提高礦山尾礦利用率的新技術開發和應用及礦山生態恢複技術的綜合應用

9.海底可燃冰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三、製造業

(一)農副食品加工業

1.生物飼料、秸稈飼料、水產飼料的開發、生產

2.水產品加工、貝類淨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開發

3.蔬菜、幹鮮果品、禽畜產品的儲藏及加工

(二)食品製造業

1.嬰兒、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開發、生產

2.森林食品的開發、生產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