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8章 工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57)(1 / 3)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農業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統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支持農業,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

國務院主管農業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有關的農業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全國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

農業生產經營體製

第十一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二條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農業生產。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造林。個人或者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農業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除農業承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方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同時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規定辦理。

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轉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也可以將農業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享有優先承包權。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十四條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承包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的個人或者集體提供生產服務。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個人或者集體對荒山、荒地、荒灘進行承包開發、治理,並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農民依法繳納稅款,依法繳納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依法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十七條國家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

第十八條任何機關為辦理公務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費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必須報國務院備案。收費的範圍和標準應當公布,並根據情況做必要的檢查、清理。沒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依據,任何機關因辦理公務而收費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任何機關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罰款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和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於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

第十九條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集資必須實行自願原則,不得強製集資。任何機關和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強製集資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有關組織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的社會化服務事業。財政、金融、科學技術、物資等部門,應當對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事業給予支持。

農業生產

第二十一條國家采取措施,從資金、農業生產資料、技術、市場信息等方麵扶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發展農業生產。

第二十二條國家引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按照市場的需求,調整農業生產結構,保持糧棉生產穩定增長,全麵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益的農業。

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商品糧、商品棉等生產基地。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向農業的廣度和深度開發,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鄉鎮企業,發展第三產業,支持農業的發展,轉移富餘的農業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