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對參與國的分類:
1、工業化國家。這些國家答應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進行削減。承擔削減排放溫室氣體的義務。如果不能完成削減任務,可以從其他國家購買排放指標。
2、發達國家。這些國家不承擔具體削減義務,但承擔為發展中國家進行資金、技術援助的義務。
3、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削減義務,以免影響經濟發展,可以接受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援助,但不得出賣排放指標。
附2、《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1所列的39個工業化國家締約方
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克羅地亞、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歐洲經濟共同體、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日本、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烏克蘭、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
附3:15次聯合國氣候大會列表
時間
地點
會議成果
1995年
德國柏林
會議通過柏林授權書等文件,就2000年後應該采取何種行動保護氣候進行磋商。
1996年
瑞士日內瓦
會議就“柏林授權”所涉及的“議定書”起草問題進行討論,未獲一致意見
1997年
日本京都
通過《京都議定書》,規定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
1998年
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
一直以整體出現的發展中國家集團分化為3個集團,一是小島國集團,二是期待獲得發達國家援助的國家,三是中國和印度,不承諾減排任務。
1999年
德國波恩
通過了《公約》附件—所列締約方國家信息通報編製指南、溫室氣體清單技術審查指南、全球氣候觀測係統報告編寫指南等。
2000年
荷蘭海牙
談判形成歐盟—美國等—發展中大國(中國、印度)的三足鼎立之勢。
2001年
摩洛哥馬拉喀什
通過了有關《京都議定書》履約問題(尤其是CDM)的一攬子高級別政治決定,形成馬拉喀什協議文件。
2002年
印度新德裏
會議通過的《新德裏宣言》強調抑製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這表明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與可持續發展仍然是各締約國今後履約的重要任務。
2003年
意大利米蘭
俄羅斯拒絕批準其議定書,致使該議定書不能生效。
2004年
阿根廷
在公約框架下的技術轉讓、資金機製、能力建設等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
2005年
蒙特利爾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本次大會取得的重要成果——“控製氣候變化的蒙特利爾路線圖”。
2006年
內羅畢
這次大會取得了2項重要成果:一是達成包括“內羅畢工作計劃”在內的幾十項決定,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適應基金”的問題上取得一致,基金將用於支持發展中國家具體的適應氣候變化活動。
2007年
巴厘島
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啟動了加強《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全麵實施的談判進程,致力於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12年到期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並簽署有關協議。
2008年
波茲南
G8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並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並通過這一目標。
2009年
丹麥哥本哈根
通過《哥本哈根協議》, 《京都議定書》、“巴厘島路線圖”、“共同但有區別原則”得以保留。
對於第二個條件,是比較容易滿足的,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不用負什麼責任的國際公約的簽署是不需要費什麼神,隻需要在上麵展示一下漂亮個性的書法。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很多國家跟進也非常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