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的鹽業管理思想與製度,總體上是以自由放任的思想為主體的,國家采用貢法控製鹽業,納貢以後,百姓可以自由經營。鹽業管理相對比較寬鬆。
西漢武帝元狩五年開始推行鹽鐵專賣製,鹽的產、運、銷三項皆由國家壟斷。東漢光武帝劉秀時罷除了專賣製,任由百姓自己煮鹽、自由販運,國家隻是在產鹽較多的郡縣設置鹽官,征收鹽稅。《後漢書》載:“郡有鹽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道。”其後本注曰:“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很明顯,劉秀之後,其鹽政管理體製主要實行的是征稅製,與漢武帝後的西漢時期迥然不同。此後的近二千年,我國的鹽業管理基本思想一直在“官營專賣”和“私營征稅”二者間搖擺。
對政府而言,鹽業專賣的確有必要。在中國封建社會中,鹽業專賣帶來的各種收入,總體上占財政收入的一半左右。這還不包括官員們從中獲得的利益。如此巨大的財源,政府豈可放棄?以清代兩淮鹽課而言,鹽課清單包括奏銷正課共25項、考核正課共9項、不入奏考正課4項、不入奏考雜項30項、不入奏考雜費25項。以兩淮到漢口的鹽為例,一引鹽的正課是一兩一錢七分零,但即使在道光年間經過清理整頓,陸續加上各種雜課後已達12兩。除了這種正規或非正規苛捐雜稅外,還有各種養活龐大鹽政人員的支出要鹽商交納。可見,鹽對於農業社會的國家財政有多重要。
隋代至唐初,政府一度放棄了食鹽專賣管製製度,任憑民間自由產銷。到了宋代,引岸和專商製度逐漸形成。所謂引岸,就是分場分岸的製度,即在規定的區域內(岸),自由販運指定產場之鹽(場)。據《四川通誌》載:
宋朝之製益州路則陵井監及二十八井,邛州九井……夔州路則夔州有永安監,忠州五井、達州三井、萬州五井、黔州四井、開州一井;雲安監一井、大寧監一井,所出鹽斤各給本路監,則官掌井,則士民於煮,如數輸課,聽往旁井販賣,唯不得出川峽。
就是說,民間可以煮鹽,但政府控製了鹽井,依井交稅,食鹽隻要不出四川,可以隨意買賣。元明清三代基本延續了這一製度,隻是在清代,食鹽的銷售由政府和專門的鹽商共同壟斷。民國初,改清代官運為民間自由運銷,即在場完稅後,聽憑鹽商銷往各地。
按照鹽引製度,三峽各鹽場雖然隻能就近銷售,但事實上運銷範圍卻極廣。以雲安鹽為例,宋鹹平五年(1002年),朝廷決定其銷往施州,即現在的湖北恩施地區。宋熙寧九年,又決定銷濟成都。到了明代中葉,雲安鹽仍然銷往重慶,甚至更西邊的茂縣。
在清代,食鹽在本省銷售稱為“計岸”,銷往外省稱為“邊岸”。其中,川鹽銷兩湖地區又習慣上稱為“楚岸”。清代,我國人口激增,創紀錄地達到3億多人。三峽周邊地區人口增長極快,原有的食鹽計岸已不能滿足需求。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朝廷開始允許川鹽銷往楚岸,這就是曆史上著名的“川鹽濟楚”。
乾隆元年(1736年),首先準許湖北建始“照例行銷川鹽”,次年又準巴東、興山、歸州、長陽四縣在淮鹽不能上運時購雲安鹽。乾隆三年(1738年),恩施、宣恩、來鳳、鹹豐、利州、鶴峰、長陽等七州縣“改土歸流”,乾隆皇帝提準:“改土歸流鶴峰等七州縣,就近美食川鹽”,具體辦法經由四川巡撫劃定:恩施、宣恩、來鳳、鹹豐四縣食雲安鹽,其餘縣份食彭水的鬱山鹽和大寧鹽。
自清代以來,川鹽一直在供給鄂西及其他周邊地區,但川鹽濟楚曾產生過兩次高峰。第一次川鹽濟楚高峰在道光三十年(1850年)至同治三年(1864年)間。由於太平天國起義,太平軍占領了兩湖以下的長江流域,致使海鹽和淮鹽上運受阻。川鹽濟楚的運銷範圍不僅限於湖北,範圍進一步擴大,增加了湘南三府二州,比乾隆時猛增十倍銷售量。到了清同治八年(1869年),太平天國的威脅雖已除,但川鹽仍然大量銷往楚岸。導致川楚兩省發生爭議,經兩省督撫協商,最後劃定湖北安陸、襄陽、鄖陽、荊州、宜昌、荊門五府一州,和湖南澧州行銷川鹽。川鹽銷岸達到頂峰。時鹽船多時竟達千餘隻,可謂船幫林立。在長江及烏江夾角內的渝東南以及三峽南岸的廣大山區小道上,運鹽力夫絡繹如織,使川鹽運輸進入曆史鼎盛期。區域經濟的興旺必然導致相關城鎮的興旺,城鎮空間猛烈擴張。一些山道上的“幺店子”也伺機向道路兩旁建房,形成聚落進而衍變成場鎮。所以在這些地方的建築和場鎮,處處均可見“川鹽濟楚”留下的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