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納稅籌劃有高招
根據納稅籌劃技術所依據的原理、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國內目前一般把納稅籌劃技術分為三類:即節稅籌劃技術、避稅籌劃技術和轉嫁籌劃技術。這裏僅介紹節稅籌劃技術。從稅製要素考慮,節稅籌劃技術可以歸納為九種:免稅技術、減征技術、稅率差異技術、分離技術、扣除技術、抵免技術、緩稅技術、退稅技術和稅收優惠技術。在具體操作中,這九大技術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可以相互轉化的。
1.節稅籌劃九種技術
(1)免稅技術。
免稅是國家對特定地區、行業、企業、項目或情況給予納稅人完全免征稅收優惠或獎勵扶持或照顧的一種措施。
免稅一般分為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三種。在這三類免稅中,法定免稅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是輔助方式,是對法定免稅的補充。世界各國一般都對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有極嚴格的控製,盡量避免這類條款產生的隨意性和不公正性。由於我國正處於轉型時期,所以稅法中出現了大量的特定免稅條款和臨時免稅條款。如對新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開發區企業,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免稅實質上相當於財政補貼,一般有兩類免稅:一類是照顧性的免稅;另一類是獎勵性免稅。照顧性免稅的取得一般是在比較苛刻的條件下取得的,所以納稅籌劃不能利用這項條款達到節稅的目的,隻有取得國家獎勵性質的免稅才能達到目的。
免稅技術運用過程中,盡量注意做到以下兩點:一是盡量使免稅期最長化;二是盡量爭取更多的免稅待遇。
(2)稅收減征技術。
稅收減征技術,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減除納稅人一部分應納稅款,是對某些納稅人、征稅對象進行扶持、鼓勵或照顧,以減輕稅收負擔的一種特殊規定。與免稅一樣,也是稅收靈活性與嚴肅性相結合製定的一項措施,也是各個國家尤其是中國目前采取的一種最普遍的措施。由於免稅和減免在稅法中經常結合使用,人們習慣上統稱為減免技術。
例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低汙染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字[2000]26號文件)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汙染排放極限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按稅法規定減征30%的消費稅。又如,我國對遭受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企業在一定時期給予減稅優惠待遇,就屬於稅收照顧性質的減稅。
減稅技術在使用時應注意把握兩點:一是盡量使減稅期最長化;二是盡量使減稅項目最多化。
(3)稅率差異技術。
稅率差異技術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減稅收的籌劃技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企業可以利用稅收中稅率之間的差異來節減稅收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例如,甲地區的稅率為25%,乙地區的稅率為20%,丙地區的稅率為15%,那麼,在其他條件相似或基本相同的條件下,投資者到丙地進行投資開辦企業,就比甲、乙地區節減不少的稅款。
稅率差異技術在運用中應注意兩點:一是盡可能地尋找稅率最低的地區、產業,使其適用稅率最低化;二是盡量尋求稅率差異的穩定性和長期性。稅率差異一般具有時間性和穩定性兩個特征,但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稅收製度的改變會發生變化,如政策的變化和享受優惠政策時間的到期,稅率也就會發生變化,因此,應想辦法使企業稅率差異的時間最長化和穩定化。
(4)扣除技術。
扣除技術即稅前扣除技術,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款時,對於構成計稅依據的某些項目,準予從計稅依據中扣除的那一部分稅收,扣除技術是稅收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稅種對扣除項目、扣除多少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些準予扣除的項目及扣除的範圍,有些是對所有納稅人通用的,有些則隻是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征稅對象而設計的,應嚴格區分開來。例如,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來源於境外所得,因已在境外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在彙總納稅時,準予從中扣除。又如《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企業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再如,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額時,允許將支付給工人的工資、限製性支出等項目按照標準進行扣除,從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在運用扣除技術時,一般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扣除金額最大化,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盡量使各項扣除的項目按上限扣除,用足用活扣除政策,因為扣除金額的最大化,就意味著應繳稅基的最小化,扣除的金額越大,繳稅就最小,企業稅後利潤就越大;二是扣除項目最多化,企業應盡量按照稅法允許的扣除項目一一列出,凡是符合扣除的項目,都要依法給予扣除,列入成本,因為扣除項目越多,計稅基數就越小,節減的稅就越多;三是扣除最早化,在稅法允許的範圍之內,盡可能地使各種允許扣除的項目盡早得到扣除,因為扣除越早,企業繳納的稅金就越少,節省的稅金就越多,企業早期的現金淨流量就越大,相對節減的稅收就越多。
(5)抵免技術。
抵免技術是指當對納稅人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或財產所得課征所得稅時,允許以其在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抵免應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是解決國際所得或財產重複征稅的一種措施。例如,某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為100000元,已在境外交繳的企業所得稅為20000元(該國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0%),按照我國稅率25%計算應補繳的稅款為100000×25%-20000=5000(元)。
抵免技術在運用時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抵免項目最多化,在稅法規定的可以抵免的範圍內,盡可能地把能參與抵免的項目全部抵免,因為參加抵免的項目越多,就意味著節減的利潤越多;二是抵免金額最大化,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盡可能地使參加抵免的項目的金額,最大化地進行抵免,抵免的金額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小,因而節減的稅收就越多,企業實現的稅後利潤就最大。
(6)緩稅技術。
緩稅技術,又稱延期納稅技術,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部分或全部的繳納期限適當延長的一種特殊規定。為了照顧某些納稅人缺少資金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納稅困難,許多國家都製定了有關延期納稅的條款。有的是對某個稅種規定了準予緩納,有的則是對所有稅種可以緩納。盡管采用緩納技術不能使應繳納的稅款免納或少納,但它使應該繳納的稅款可以向後推遲一段時間,而且不需支付任何費用,這就相當於從政府手中拿到了一筆無息貸款,不僅節省了利息支出,而且還可能得到因通貨膨脹帶來的好處,變相降低了應納稅額。
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對納稅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其稅款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時間不能超過3個月。
緩稅技術在使用中應該注意兩點:一是使緩納時間最長化,在稅法規定的時間內,盡量爭取緩納的時間最長,因為延長的時間越長,相對節減的稅收也就越多;其次是緩納的項目最多化,爭取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找足找齊各種原因,經稅務機關批準,使這些項目納入緩納項的行列,因為緩納的項目越多,企業當期的現金流量也就越大,節稅也就越多。
(7)退稅技術。
退稅技術是按照稅法的規定應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全部或部分退還給納稅人的一種納稅籌劃技術。它與出口退稅、先征後退、投資退稅一並屬於退稅的範疇,是一種特殊的免稅和減稅方式。退稅技術所涉及的退稅是讓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繳納的稅款。例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項目,允許退還已繳納的所得稅款的40%或100%。又如,對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或改造進口軟件後對外銷售的產品稅法規定按17%稅率征稅,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的政策,這主要是國家為了鼓勵軟件開發企業,提高國際市場競爭能力的一種措施。
實施退稅技術的要點:一是盡量爭取退稅項目的最多化,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盡量爭取更多的退稅待遇;二是盡量使應退的稅額最大化,因為退還的稅款越多,企業的稅後利潤也就越大。
(8)稅收優惠技術。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區域經濟發展迅速,已初步形成了由沿海到內地,以及沿江、沿海、沿邊多層次對外開放的格局。與之相適應,國家對經濟特區等各類經濟區域製定了一係列稅收優惠政策。1996年我國對進口稅收製度進行了全麵調整,在普遍降低關稅的同時,取消了全國各類經濟區域的進口優惠政策,對所有經濟區域進口的各類物資,一律按法律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西部開發區等,在國家核定的進口額度內,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實行先征後退5年過渡逐年遞減的辦法,即1996年返還100%,以後每年遞減20%到2001年停止返還,對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仍實行保稅區的優惠政策。各類經濟區域中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物資以及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下進口設備的政策,按照全國統一政策執行。目前,我國的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地區: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邊境對外開放城市、沿江開放城市、內陸開放城市、北京地區、上海地區、西部地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必須掌握優惠政策。其次,我國的優惠政策,隨著與WTO的接軌會越來越少。
2.節稅籌劃五方麵
納稅人進行稅收優惠籌劃時,可以從以下五方麵著手:
(1)企業形式。
[1]利用企業組織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是大公司經營組織的一種重要形式,但究竟選擇哪種組織形式,不妨從籌劃的角度進行考慮。就內資企業所得稅而言,如果所屬分支機構在開辦初期可能虧損,總機構應盡可能將分支機構辦成不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反之,如果所屬分支機構在開辦初期就能盈利,且能持續盈利,就應該考慮將分支機構辦成獨立核算的子公司。
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則要考慮其所承擔的不同納稅義務所帶來的影響。如果設立子公司,設立國政府一般將其視為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擔全麵納稅義務;如果設立的是分公司,設立國政府一般會將其視為非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因此,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時,要結合設立國稅收製度和本公司經營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2]企業兼並重組。企業兼並重組是企業釋放包袱、激發活力的有效方式。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國家對這些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稅基,擴大企業自有財產,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
(2)新辦企業。
內資企業利用新辦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盡可能地將企業轉化為新辦企業。比如在一地經營一段時間後,將原有企業注銷,以新的身份到另一地重新開辦就是一種有效方法。不過,這樣操作相對比較困難。
外資企業除了采用上述辦法之外,還可采用其他方法。如外資新辦企業一般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這裏所說的獲利年度中的“獲利”,是指納稅人按稅法有關規定進行稅收調整、彌補虧損後的獲利。因此,外資企業可以盡可能地將獲利年度推遲,更多地享受稅收優惠。
(3)特殊地區。
我國政府對經濟特區、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西部地區所辦的外資企業,製定了一係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不妨考慮在上述地區經營。
(4)投資抵免。
投資抵免是指對符合條件的投資,政府允許在所得稅額中抵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從2000年度開始,企業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允許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因此,企業可加大利用國產設備投資力度,以充分享受這一優惠。假設企業投資100萬元進行技術改造,購置的設備是國外設備,那麼,由技術改造帶來的收益要依法足額納稅;如果購置國產設備,則可將其中的40萬元從當年設備購置前一年度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中直接抵免,1年抵免不完還可以結轉下年度,最長不超過5年。
(5)稅額扣除。
有境外所得的企業還可以考慮利用稅額扣除來進行籌劃。稅額扣除即稅收抵免,是指對納稅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納的所得稅準予從其應納稅總額中抵免的一項規定,是消除國際所得重複征稅的一種做法。此外,還有費用扣除法和免稅法。這幾種方式一般沒什麼籌劃的空間。但是,與稅額扣除政策配合的稅收饒讓則可以作為籌劃的著眼點。稅收饒讓是指納稅人在境外應納而減免的所得稅,在境內實施稅額扣除時視同已納稅額而準予扣除。這種政策僅限於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和一些特殊企業的特殊所得。因此,企業經營者在安排自己的經營項目和範圍時,應盡可能地讓自己符合稅額扣除和稅收饒讓這兩項政策,以最大限度地獲取稅收利益。
11.2現行稅種大集合
1.我國現行的稅種有哪些?
目前,我國的稅收製度設立的稅種有:
(1)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3種稅。這些稅種通常是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中,按照納稅人取得的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2種稅。這些稅種是按照生產、經營者取得的利潤或者個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種稅。這些稅種是對從事資源開發或者使用城鎮土地者征收的,可以體現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並對納稅人取得的資源級差收入進行調節。
(4)特定目的稅類。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土地增值稅4種稅。這些稅種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對特定對象進行調節而設置的。
(5)財產稅類。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遺產稅(尚未立法開征)3種稅。
(6)行為稅類。包括車船稅、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尚未立法開征)、屠宰稅和筵席稅6種稅。這些稅種是對特定的行為征收的。
(7)關稅。這種稅是對進出中國國境的貨物、物品征收的。
2.我國一般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涉及的稅種
(1)工業、商業企業應當繳納增值稅。
(2)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服務等類企業應當繳納營業稅。
(3)有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的境內企業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4)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應當繳納消費稅。
(5)采礦企業應當繳納資源稅。
(6)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企業應當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目前暫停征收)。
(7)企業的生產經營賬冊和簽訂的各類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稅。
(8)企業的房產、土地、車船應當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
11.3從案例學節稅
1.用合同節稅
在很多情況下,在訂立合同時,簽約雙方往往比較注意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有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著重斟酌法律文書的表述方式,力求避免法律風險,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合同與稅收的關係。而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合同的原因墊付或多繳稅款的事情常有發生,有時數額不菲,給企業帶來了資金占用和損失增加的問題,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有時可能是致命的。
如以下案例:
“例”甲、乙兩家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貨款總額達860萬元,約定結算方式為托收承付(驗貨付款)。甲公司如期發貨,並於當天辦妥托收手續,墊付增值稅款146.2萬元。一個月後甲公司收到對方拒付款通知,理由是收到貨物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甲公司隨後幾次派人到乙公司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此時已經過了兩年多。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最終根據退貨單辦理了稅額抵扣手續,但100多萬元墊付稅款占用了很長一段時間,對甲公司這樣的流動資金不太充足的中小企業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如果該案中甲公司不采用托收承付的結算方式,而是采用彙兌、直接收款的方式就可以避免上述資金占用的問題。因為《稅法》規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時間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彙兌、直接收款發生納稅義務時間是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簽訂時同樣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因為稅法是比較固定的,一經製定頒布,在數年甚至十數年基本上不會有太大改變;但交易方式的選擇是多種多樣的,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它完全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既然這樣,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可以選擇對自己風險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時進行稅收籌劃盡量避免墊付稅款和多繳稅款的情況,特別要考慮到合同履行出現糾紛時稅收方麵的避稅問題。
注意簽訂合同應盡量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對於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
納稅籌劃一個基本方法就是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這與合同約定的付款結算方式、交貨時間、交貨方式和票據金額、交付時間等有密切的聯係,甚至可以說是幾乎由合同的這些條款決定,因此在合同簽約的過程中,對這些條款要給予充分的注意,盡量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特別是對於交易額很大,繳納或墊付稅款比較多的合同。當然在實踐中,還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合同的法律風險,權衡利弊,采用較有利的方式。
(2)除買賣合同外,建設工程合同的避稅與合同條款的關係也顯得較為重要。
在現今工程款拖欠非常嚴重的情況下,對結算方式的約定顯得更為重要,很多施工單位不僅沒有如期收回工程款,反而要先支付稅款,給施工企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些企業甚至因此而倒閉。然而,有些施工企業卻巧妙地進行納稅籌劃,利用結算與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差,使得資金在手中滯留時間延長,從而額外獲得該段時間差的投資收益,因建設工程結算金額一般較大,所以其收益是比較誘人的。
(3)其他還有贈與合同、租賃合同、並購合同、投資合同、勞務輸出合同、資本重組合同等,合同條款的約定都和納稅籌劃有密切關係。
在簽訂這些合同時,注意合同和稅法的關係,結合納稅籌劃,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避稅效果,避免企業的額外損失,獲得企業財富的增值回報。
下麵附幾個成功用合同避稅的案例:
“例”合同上多寫幾個字,稅收少繳了700萬元
基本情況
蘭新公司是一家位於上海浦東新區的企業,新投資一個項目。在投資合同中規定投資9000萬元,采取邊投資邊生產的方式,共分三期3年投資。假定三期工程都是當年投資並生產、當年開始獲利,每期投資額產生的年利潤都是1000萬元,適用稅率是25%。
蘭新公司應如何進行節稅籌劃?
政策解讀
2007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規定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合資企業能將各期建成投產、經營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劃分辦法加以劃分,分別設賬冊進行核算,可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可以在獲利年度內以超過5年的期限享受國家製定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減免,從而把一大塊應稅利潤轉化為免稅利潤。分階段投資,不分別進行核算,不管投資企業分幾個階段投資,隻要不單獨建立分別賬冊進行核算,其享受稅收優惠的年限隻能是從獲利年度算起的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