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產業政策的認識
產業政策的內容主要包括關於產業資源的配置政策(包括產業基礎設施政策和產業間資源配置政策)和關於產業組織的政策(包括與各領域內部組織有關的政策和中小企業政策)。產業政策在引導產業發展、保護和扶持產業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政策又分為直接幹預和誘導式介入兩大類,主要由產業結構政策和產業組織政策構成。產業結構政策居核心地位,主要是通過協調各產業間的比例關係,促使產業結構向高級化發展;而產業組織政策主要是對產業規模、活動秩序、利益分配以及資源分配等方麵進行調整。
產業政策發源於日本,中心是企圖調節產業部門的均衡發展。1955年以後,日本製訂了趕超歐美經濟發達國家的戰略目標,僅依靠市場機製,是難以實現這個目標的。因而,必須規劃產業結構的高度化(即實現高效益的產業結構),確定帶動經濟起飛的戰略產業,政府予以扶持。產業政策的活動舞台就是在經濟增長和發展領域。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似乎以日本為代表的產業政策相對於美國“自由放任”的產業政策而言具有一定的優越性。日本經濟在20世紀50年代之後持續高速增長,汽車、家用電器等製造業產品以其優良的品質和有競爭力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中取得了很大優勢,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取得了越來越大的市場份額。
但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日本經濟陷入了長期低迷而不能自拔的境地。在產業政策實施過程中形成的銀行與大企業的特殊關係,使得不少銀行陷入破產或接近破產的困境。在這樣的背景下,日本的產業政策受到許多人的懷疑和責難。成為對比的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美國雖然在不少製造業部門失去了它的優勢,但是在科研和技術創新方麵始終處於世界前列。實際上,在過去的幾十年中,日本的產業政策也經曆了一個不斷演變的過程。這種變化的總方向是淡化政府對產業和企業的直接幹預,而強調通過製度變革來鼓勵競爭,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其表現是:在50年代,以保護幼稚製造業和推進製造業化為產業政策的政策目標;在70年代石油危機之後,產業政策的目標轉變為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幹預,實現政策的透明化、規範化以及產業結構調整;進入90年代以後,日本經濟出現長期蕭條,日本產業政策的主要內容變為在電力、通信以及金融等服務業領域實施改革,規範和減少政府部門的幹預,促進競爭。同時,為了激活經濟,鼓勵外資進入,參與競爭,促進技術創新和創業。
因此,日本官廳經濟學家也認為產業政策應該通過市場機製起作用,充分尊重民間的自主性立場,發揮民間企業的積極性。也就是說,產業政策能否見效,主要看有沒有比較成熟的市場基礎和產權基礎;還要看政府職能有沒有真正適應市場經濟的規律。隻有以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基礎,政府才能夠確立尊重市場的管理理念,產業政策才可能起一點補充市場不足的作用。如果這些條件不具備,把產業政策的作用估計過高,社會就要為此付出沉重代價。事實上,日本企業界對於產業政策的批評和抵製幾乎從來沒有停止過。一些經濟學家的實證分析表明,日本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的產業政策,其實常常被民間企業的創新力量衝破,並沒有真正起到作用。
根據美國經濟學家波特的鑽石理論,製造業企業鑽石的大小都取決於各自的競爭力、生產要素供應情況、消費需求情況與支持性產業的發展情況等幾個方麵,同時又要受政府和機遇等外部環境因素的製約。可見,政府在產業發展中具有相當強大的控製作用。而產業政策可以通過新產品的質量、技術和經濟等調節方式,來撬動或推動全部產業與整個市場的良性、均衡和科學地發展。產業政策作為政府為了國家的全局和長遠利益主動幹預產業活動的政策,表明了政府關於產業發展的政策意圖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產業發展方向和產業發展速度,以及產業內部結構的匹配。產業政策的執行需由多個部門協調聯動,單一部門執行不一致或各部門之間執行不一致均會導致產業政策執行困難或執行偏差。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的確通過產業政策在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配置方麵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在規範和促進製造業投資方麵,產業政策固然存在一定的問題,但是仍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產業政策的製定與實施概況
產業政策作為“看得見的手”,反映了國家和政府加強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意誌,體現了國家對經濟增長過程的宏觀幹預,對市場經濟自行運行過程中偏離正常軌道的行為的矯正。對於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來說,為了加快產業培育和發展,創造經濟起飛的前提條件,必然要求加強宏觀調控,相對集中必要的生產要素於主導產業,形成支撐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產業規模和較高的技術水平的產業,迅速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從而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和協調地增長。
1989年國務院首次發布《關於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1994年國務院公布《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此後,我國根據國內外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製定、頒布了多項產業政策。為達到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的目的,一方麵強製一些傳統產業實施退出或結構化改造;另一方麵采取積極措施大力發展國家確定的支柱產業,機械、電子、石油、化工、建築等保持了強勁的上升態勢,許多產品的產量已居世界首位。2004年以來,根據經濟出現過熱,固定資產投資增速過快,尤其是在一些高能耗和高汙染製造業投資出現了迅猛發展的情況下,國家陸續發布的產業政策包括:《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當前國家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關於加快紡織行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升級若幹意見的通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產業技術政策》、《鋼鐵產業發展政策》、《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關於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當前部分行業低水平重複建設目錄》、《鋁工業產業發展政策》、《關於加快鋁工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的通知》等。利用上述產業信息,引導製造業投資於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能有利於積極推動製造業技術創新能力與產業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助於減少製造業投資的盲目性、推進製造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提高投資效益。
1994年《汽車工業產業政策》,形成了涉及投資、消費、產品與企業生產許可、國產化、鼓勵與限製發展的產品和項目、貿易與服務等諸多領域的汽車產業政策。在新形勢下,其局限性也日漸突出。為此,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4年正式頒布實施《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該政策共十三章七十八條,主要包括政策目標、發展規劃、技術政策、結構調整、準入管理、商標品牌、產品開發、零部件及相關產業、營銷網絡、投資管理、進口管理、汽車消費等方麵的內容。與1994年《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相比,新頒布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取消了外彙平衡、國產化比例和出口實績等要求,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該放的放開,該管的管住,依靠法規和技術標準,引導產業健康發展,提出了品牌戰略,鼓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為汽車工業自主發展明確政策導向,引導現有汽車生產企業兼並、重組,促進國內汽車企業集團做大、做強,引導和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新型燃料汽車。
我國2005年出台了《鋼鐵產業政策》,確定了投資進入門檻,實施市場準入機製,並具體規定了鋼鐵投資建設項目的最低條件。投資鋼鐵項目需按規定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核準。建設煉鐵、煉鋼、軋鋼等項目,企業自有資本金比例必須達到40%及以上。鋼鐵企業跨地區投資建設鋼鐵聯合企業項目,普鋼企業上年鋼產量必須達到500萬噸及以上,特鋼企業產量達到50萬噸及以上。對於境外鋼鐵企業投資中國鋼鐵工業,除了須具有鋼鐵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其上年普通鋼產量必須達到1000萬噸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鋼產量達到100萬噸以外,原則上不允許外商控股。
2006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式公布了中國水泥行業首套產業政策《水泥工業發展專項規劃》和《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其中,明確提出了我國水泥工業的發展目標,對於水泥布局調整、產業技術政策、企業組織結構調整、能源消耗、資源節約和循環經濟等各個方麵都有具體規定。在投資管理方麵,為避免水泥工業無序盲目發展,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切實加強項目管理;要嚴格控製不具備發展條件的企業盲目擴大生產能力,防止不顧環境影響的低水平重複建設;違規建設或達不到環保要求的水泥企業,一律不得享受稅收上減免等優惠政策;對新建水泥項目,企業自有資金比例必須達到3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