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天理與王法(2)(1 / 2)

以此來看,曾成傑的融資和商業活動並沒有違反自然法。他沒有使用暴力和欺詐手段獲得別人的財產,融資活動是當事人之間自願的交易行為;他也沒有違反自己當初的許諾,即使在政府政策改變之後,他仍然與出資人重新談判達成新的還款協議。

相反,相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行為卻實實在在違反了這三條自然法則。在法院判決之前就剝奪了曾成傑的資產,並在未經曾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就將其轉移給政府自己的企業,違反了第一條自然法則;不允許他執行與出資人達成的還款協議,違反了第二條自然法則;一開始鼓勵和支持他向民間籌集資金,後來卻出爾反爾,宣布他是非法集資,違反了第三條自然法。

自然法(天理)的普世性和永恒性自然法(天理)是普世的,也是永恒的。看看那些偉大的道德思想家,無論他們來自東方還是來自西方,生活在古代還是當代,他們所倡導的人類應該遵守的“天理”都大同小異,大致不出“仁義禮智信,溫良恭儉讓”。

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曾歸納出十九條自然法則,然後說:由於大多數人都忙於養家糊口,其餘的人則因過於疏忽而無法理解以上關於自然法的微妙推演,為了所有的人都無法找到借口,這些法則已被精簡為一條簡易的總則,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這條總則說明,認識自然法所要做到的隻是以下一條:換位思考,將心比心。即俗話講的,公道不公道,打個顛倒。這也就是亞當·斯密講的存在於每個人心目中的“想象的、公正的旁觀者”所做的情感判斷,同樣也是羅爾斯正義論的基本推理方法,甚至也可以說是亞裏士多德正義論的推理方法。

顯然,“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一總則本身就蘊含了人與人之間平等的原則,隻有平等的人才會站在別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將心比心,推己及人。這種平等是道德上的平等,人格上的平等,“上帝”(“老天爺”)麵前的平等。前麵講的大衛·休謨總結的三條自然法則都可以從這一條總則推導出來:你不願別人剝奪你的生命和財產,你也就不應該剝奪別人的生命和財產;你不願別人強迫你交易,你也就不應該強迫別人與你交易,或者,你希望別人尊重你自願交易的權利,你也就應該尊重別人同樣的權利;你不願與言而無信的人合作,你自己就應該說話算數。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恕道”,現在被稱為“黃金法則”(golden rule或golden law)。孔子提出這個處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基本法則確實非常偉大,但它在兩千年前的軸心時代的許多其他偉大的思想家那裏也是一個基本法則,有些人提出得可能更早,可以說是軸心時代偉大思想家的共識,幾乎沒有哪一種文化或宗教不包含這樣的規則。比如古希臘哲學家庇塔庫斯(Pittacus)就曾說過:“Do not do to your neighbor what you would take ill from him.”(不要對你的鄰居做你不喜歡他對你做的事情。)幾乎生活在同時代的古希臘哲學家泰勒斯(Thales)也曾說過:“Avoid doing what you would blame others for doing.”(不要做你抱怨別人做的事情。)佛法裏類似的話也很多,如要像對待自己一樣對待他人,如果你不想被別人傷害,你也不要傷害別人。耶穌也說過許多類似的話,如“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如此等等,舉不勝舉。這些格言都可以翻譯成“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事實上,基督教認為這一“黃金法則”來自耶穌。如果我們不是拘泥於文字,《墨子》和《道德經》的許多話都有類似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