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什麼是稅收保全與稅收強製執行(1 / 2)

1.稅收保全

稅收保全,是指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稅務機關為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依法對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可以用作繳納稅款的貨幣或者實物采取的限製處理或轉移的強製措施。

稅收保全製度是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製度,是稅務機關順利履行其稅款征收職能的重要保證。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基本前提是什麼?

一是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這裏所說的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指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使稅務機關將來的征稅決定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很顯然,如果納稅人沒有這些行為,是不能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二是納稅人逃避納稅的行為是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到來之前發生的,否則,稅務機關就應直接采取稅收強製措施,而不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基本程序和內容是什麼?

(1)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這裏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納稅人的範圍的限定,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即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等。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比如獲得稿酬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等不屬此範圍。二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逃避納稅行為必須是有根據的,否則,不能采取相應的措施。

(2)在納稅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的稅收保全措施的具體內容是:

①書麵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此處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此處所指的存款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3)稅收保全的終止。稅收保全的終止有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二是納稅人在限期期滿後仍不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麵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此時稅收保全措施當然自然終止。

(4)如果稅務機關的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稅務機關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充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稅務機關將要承擔因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稅務機關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比如,對不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扣押、查封財產價值大大超過其應納稅款等;二是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沒有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財產權利繼續受到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