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韓國繼東南亞國家之後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震驚世界。經過韓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艱苦努力和調整,1999年韓國渡過危機,貨幣金融恢複穩定,經濟增長恢複到危機之前的水平,擺脫危機之快也令世人矚目。根據韓國駐華使館財政經濟參讚李鬥浩先生的介紹,韓國政府擺脫金融危機的決策有很多成功的經驗,中國當前要防範金融危機和繼續推進財政金融製度的改革,也可以從中得到十分有益的啟示。
1997年末韓國爆發金融危機的直接原因固然是來自國外金融動蕩的影響。自 1997年7月泰國開始的金融危機一直影響到馬來西亞、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地,使得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遭受嚴重損失,發達國家,特別是日本開始大規模抽回投資收縮貸款,影響韓國,觸發韓國的金融危機。但是韓國國內還有深層次的體製原因。首先是金融監管和銀行信用慣例的落後。韓國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他們的貸款不是立足於對每個企業的利潤遠景分析和自身承受風險的能力,而是更加看重各種政治和社會關係,造成資產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同時他們又主要以短期資金來源從事長期投資,造成資產負債的流動性比例嚴重失調,麵對國際金融市場緊縮的影響,缺乏應對能力。其次是韓國政府對經常收支持續增加的赤字和彙率高估的問題缺乏足夠的認識,也對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市場的變化缺乏足夠的認識,一直把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希望寄托在產業部門的技術創新上,導致外彙儲備嚴重不足。危機爆發前,韓國政府可以支配的外彙隻有大約89億美元,遠遠低於正常貿易需要保持的250億~300億美元的安全線。政府和銀行因為外彙儲備缺乏而無法阻擋亞洲金融危機擴散的影響。再次是企業間的信用關係惡化和財務管理的道德鬆弛。很多大小企業積極於過多借款和互相出資擔保等外延上的迅速擴大,而不是致力於改善財務結構和提高生產效率,導致普遍的金融資產質量問題。1997 年韓國製造業的負債比率達到396%,而美國隻有154%。最後是韓國90年代的勞動工資水平無法支持高負債的企業經營。韓國在70和80年代實行低工資政策,當時的勤勉和節約精神支持了企業的貸款經營,但是進入90年代,轉為實行高工資的政策,企業的成本費用上升生產效率下降,導致經常收支持續出現赤字。1985~1995年,韓國的勞動成本增加6%,同期日本和台灣隻增加了0.5%和3.5%。危機爆發後,韓元對美元的彙率從1996年的800多一下子跌到了1997年12月的 1415,國際信用評價機構發布的韓國信用等級下降了6級,韓國銀行的信用等級下降10~12級,進一步加劇了危機的發展。
韓國克服金融危機的政策措施大約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尋求國外借款,支持貨幣金融的穩定,為此被迫接受了 IMF對擴大市場開放和消滅財政赤字的要求。為了克服支付危機,1997年12月~1998年4月共向IMF商得借款350億美元,從中國和 G_7J國家借款234億美元,共計584億美元。為了控製外彙流出,取消了 25%的法定利率上限,允許提高到30%。在外商投資方麵,修改立法,全麵擴大了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範圍(達到98.9%),1999 年外商投資比上年同期增加78.3%,2000年1~4月增加了32.8%。第二個階段是擴大財政開支,推動金融改革。首先籌集64兆韓元(約500億美元)的財政資金,幫助銀行處理不良資產,同時規定金融機構的股東、經理和有利害關係的從業人員共同分擔有關的資產損失,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由負責財政資金的金融監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共提出訴訟 3143億韓元,涉案293人。其次是於1998年4月和1999年4月先後設立金融監督委員會和統合金融監督院,全權負責對不良金融機構的判定和處理。貫徹國際清算銀行的資產資本比例標準,分別對各類銀行機構、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製定具體的執行辦法,同時製定存款人保護法,對 1998年之前的存款執行全額保障,1998年之後的存款保障2000萬韓元,計劃2001 年開始執行 2000萬元以下的本息保障。最後是對挽救無望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兼並、資產負債轉讓、清算和破產等,執行清理整頓。到2000年4月為止,共處理440家機構,約占全部銀行的30%和全部非銀行金融機構的20%。
64兆韓元財政資金的運用,其中為清理整頓中的金融機構支付存款保障9 億元;轉入資產管理公司25兆元,用於按半價收購 50兆元的銀行不良資產;16 兆元用於金融機構的增資和彌補資產拍賣的虧損。金融機構的資產以1998年末為基準,統計6 個月以上的拖欠 68兆元,3 個月以上拖欠50兆元,合計118兆元,選其中100兆元為處理對象,50兆元按半價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其餘50兆元由金融機構自行處理。銀行自行處理的部分先衝減呆壞賬準備15兆元,剩餘35兆元加上按8%要求追加銀行資本 4 兆,一共39兆元,財政撥付其中的19 兆元,扣除1998年1月第一銀行和漢城銀行已經出資的 3兆,政府實際資助16兆元。經過調整,到1999 年末,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減為66.7 兆元,比 1998年3 月的112兆減少45兆。其中賣給資產管理公司40兆,金融機構自己處理52兆,大宇公司調整新增不良資產29.2 兆,強化不良債權標準新增17.8兆元。2000年還需增加財政資金30兆,其中20兆由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回收債權來籌集,其餘10兆推到2001年由財政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