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上海港成為船舶注冊港,極大地便利了船舶的買賣、登記,同時對船舶的注冊就是對船舶產權的確認,因此增強了商人投資航運的信心,促進了上海港航運公司的發展。1880年11月18日,《北華捷報》的社論就認為:“船舶注冊處的存在自然使我們想談上海的船舶修造業。四艘汽船……一艘汽機拖船……一艘帆船……和一艘機帆船已在此造成,其他船隻則正在建造。如果在航運與倉庫業中的投資證明商人們已相信本埠貿易具有永久性,在造船業中的投資益發證明造船業者的同樣的信心。投資於此種企業裏的錢是不容易隨便拿回來的,所幸英美商人都認為此種投資安全並能獲利。最近建造的新船澳可以清楚地證明人們認為上海將來會多年維持一個繁榮的海港,因此他們在這企業中投進了大量的資本。”
三、江海關的製度創新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朝在沿海設立四個海關,即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和粵海關。自從江海關通商貿易,上海的對外貿易有了很大的發展,“閩、粵、浙、齊、遼海間及海國舶慮瀏河淤滯,由吳淞口入艤城東隅,舳艫尾銜,帆檣如櫛,似都會焉,率以番銀當交會,利遇倍蓰,可能眴懋遷致富”。
由於近代中國海關管理相當多的事務,其中對航政的管理、水道的疏浚、燈塔的設立等都和港口的發展息息相關。此外,如上文所述,在輪船化的時代,受船舶大型化和進港費用等增加的影響,需要船舶縮減在港時間,以節約運輸成本,海關效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通關的效率,通關時間的長短又直接影響到船舶在港時間的長短,因此海關對港口影響很大。
上海海關是當時中國最重要的地方性海關,1866年2月20日,海關總稅務司署通令第4號規定在總稅務司休假期間,粵海關、潮海關、廈門關、打狗關、淡水關、閩海關、浙海關、鎮江關、九江關及江漢關,由江海關稅務司行使統一監督職權,若上述海關發現難以就地處置的業務時,由關稅務司報告江海關稅務司,對江海關稅務司的意見或指令要視同總稅務司所出,一體遵照辦理。由此可知,江海關在中國諸海關中的重要地位。1873年5月1日,維也納博覽會開幕,為準備展品,海關規定北方各口提供的展品應集中於上海,南方各口展品則應集中於香港。這也說明了上海海關的重要性。
近代中國海關製度是在實踐中不斷摸索而成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業務都是首先在上海海關試行,然後再向其他海關推廣,因此製度創新首先在上海海關進行。開埠之後,由外國人控製的海關即新關模式率先在上海建立,之後再向全國其他通商口岸推廣。1853年9月,上海小刀會起義,設在英租界內的新關被搗毀,道台吳健彰逃匿,新關稅務工作陷入癱瘓。在英、美、法三國領事的軟硬兼施下,1854年7月12日,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由外籍稅務監督管理、外國領事控製的海關——上海近代海關開張。由外國人控製中國海關,無疑是主權喪失的表現,但在客觀上也帶來了很多新的管理方法和經驗。《天津條約》又以“海關新政成效日著,中國政府遂亦允將此項新政推及通商各口,以昭劃一,質言之,即通商各口應援鹹豐四年上海稅務監督製度聘用洋員幫辦稅務是也”。到1864年,各通商口岸近代海關建立,外籍稅務司製度形成。
諸多港口的管理製度和港口設施的設立也是從上海港開始的,“航路標識之設立,所以利航運也。中國江海之中,苟無此項設備,則其對外貿易,必無今日之盛,可斷言也”。中國海關雇用洋員及設立航路標識二事,“皆肇始於五口通商時之滬埠,之二事者,與日後對外貿易之發展,鹹有密切之關係”。
鹹豐元年(1851年)秋季上海道台吳健彰任命美國人貝萊士為上海港務長,管理洋船事務,並在所有各國船隻結關時,征收銀十元,以作辦理港務之用。理船廳在海關管轄下專門負責建築碼頭填灘、開拓麵積及劃定界線、拋錨碇泊等事務,與港口發展關係密切。江海關理船廳規模最大,其組織分總務處、指泊所、防疫所、守望台、燈號所、水巡事務所、火藥及爆裂物儲藏所,並設有吳淞理船分廳。
為加速江海關總務科辦公速度,便於發貨人複出口至大連、青島的報單提前放行,1920年江海關稅務司對江海關複出口辦法進行修改。新辦法規定運往除香港以外包括大連、青島在內的沿海、沿江口岸的貨物,用複出口報單副本取代總單,江海關今後不需要再發免重征執照,改在複出口報單副本加蓋如下戳記之一:洋貨複出口,“此單準作江海關洋貨免重征執照”;土貨複出口,“此單準作江海關土貨免重征執照”。這樣就抵消加繁的工作,提高了報關效率。這一改進方法深得其他口岸的好評,遂在其他口岸推廣。
中國的保稅倉庫即關棧最早也是在上海港設立的。早在1844年2月,英美法等領事就曾試圖在上海港建立關棧製度,但被清政府拒絕。19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隻允許商人報關的轉船貨物在48小時內裝船出港,如在48小時內未轉船裝運,貨主或代理人必須辦理貨物進口手續,並繳納關稅。隨著貿易發展,此項限製有所鬆動,19世紀80年代初期,時間限製改為5日,在此期間商人可將已報關的轉船貨物裝船運出。根據1880年《中德續修條約》第三款的規定,洋商首次得以在中國任何通商口岸,享有關棧特惠。此後中德雙方在該續約所附《續修條約善後章程》第二款中規定:“中國通商口岸如何設立關棧,先由上海試辦。”準許轉口貨物存入關棧以4個月為期,超過期限,應經海關查驗,由關棧業主繳納關稅。1895年清政府允許在各通商口岸建設油池貯存火油,享有保稅優惠。1901年《辛醜條約》修改稅則,及後與英國(1902年)、美國(1903年)談判商約中,關棧製度向其他通商口岸推廣,允許外國商人在任一通商口岸設立關棧,供貯存、改裝或存放待運貨物之用。
很多稅收製度的改革最早也開始於上海。1856年,對未售出而複出口外國的進口洋貨實行退稅製度即開始於上海。在實施1919年修正進口稅則之前,不同口岸有時甚至同一口岸,對從價征收貨物也有不同對待,如有的商人按合同價格付稅,有的按其與海關協商之價格付稅,而更有的僅憑單價付稅。為彌補此項不足,以期統一對待,1920年在江海關設立驗估處。
切需要,上海於1926年成立洋貨訓練班,每年10月至翌年6月進行,從未間斷,成績顯著。海關總稅務司認為上海是“以係統方法解決此問題之惟一口岸”。於是1930年海關總稅務司署決定將訓練班推廣至哈爾濱、牛莊、大連、安東、天津、膠州、漢口、廈門、汕頭、廣州、梧州等口岸。20世紀30年代初,關務署批準上海啟用新式稅款繳納證,規定試行期一年。試行期間,新稅款繳納證完全可行,不但節省人力、消除差錯,且加速辦事效率。關務署以第6169號令批準各口岸一律采用。
海關的一係列製度創新首先在江海關試行,提高了海關的辦事效率,有利於增強上海港的競爭力。相關製度創新在江海關試行之後才推廣到包括浙海關在內的其他海關。而且由於寧波港進出貨物不多,對海關辦事效率也不很重視,因此浙海關對港口的管理不如江海關對上海港那麼有效。
四、租界對產權的保護
對於上海租界的作用,學者有較多的研究,近年來對租界的評價已較為正麵。丁日初對租界有較為全麵的肯定,他認為租界首先提供了一個安定的社會環境,並且外國人創辦的各種公用事業對城市的生活和生產起了重大作用。此外上海租界實施的西方政策、規章和法律,既保護了在華外資的發展,也基本上保護了中國私人資本的經營,租界市政機構的行政效率也較高,為各項政策、規章和法律的貫徹執行奠定了基礎。李桂花認為“孤島”現象並不僅僅存在於1937年“八·一三”淞滬戰役之後至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前,自租界形成後,相對於周圍地區,上海一直存在著“孤島”現象,也就是一直維持著相對穩定而安全的秩序。與既有的解釋多強調上海地區優越的地理位置、空間集聚效應以及西方先進技術的外溢等因素不同,馬德斌強調了上海城市自治政體這一政治製度的重要性。他認為,這一政治製度在產權領域、契約執行、財政組織、公民社會以及公共產品的提供等方麵產生了意義深遠的變革,堪稱20世紀早期上海經濟奇跡興起的主要決定因素。
張忠民等人也認為租界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主要是安全,能提供安定的社會環境,對一個工廠來說,安定的環境有時比地價、運費等條件更為重要。
其實租界所提供的安全環境還有更深層次的意義,那就是對產權的保護。馮筱才用產權—秩序的框架來分析政治變局中的江浙商人,說明其對產權的重視。但是很少有學者從產權保護的角度來分析租界的作用。在20世紀30年代初,費唐就認為所謂租界的安全“一方麵須充分防禦外來暴力之侵入與防止內亂之擾亂,一方麵須充分保障個人之權利,包括財產權”。其實前者防禦外來暴力和內亂的破壞是手段,後者保障個人的權利、包括財產權才是最重要的結果。如果不能抵禦外來暴力和內亂,產權就會被破壞。1948年,李伯涵在考察上海地產業時,就認為租界的安定保障才是引導人們投資經營的首要原因,上海的興起“始於少數西方投資經營,我國人民亦急起直追,投資建築,目今一二十層之高樓大廈,沿浦江之宏大廠房,觸目皆是,成為亞東唯一大港之點綴品,考其來源,俱中外人民之民營事業,占其大部分。假令無地產上之安定保障,人民未必能紛紛投資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