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經營的會計稅務處理討論
財政與稅務
作者:郭春
【摘要】在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企業采用租賃經營的情況並不多見,但依然存在,對於會計人員來說,租賃經營的稅務處理沒有明文規定可循,往往成為知識的盲區。本文著重討論如何處理企業租賃經營的稅務問題。
【關鍵詞】租賃經營稅務處理
企業租賃經營曾經在我國的計劃經濟時代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各地為了企業經營體製的改革,曾一度盛行。不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確定,租賃經營的模式逐漸被獨立經營模式所取代。而現在,隨著一些經營模式的日益多元化,不少企業跨地域、跨國度的擴張經營,為了避免選地、買設備到投產期間長時間的消耗,一般都會選擇更具時間效益的租賃經營模式。而有的企業由於自身的經營不善,需要對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等生產資料進行價值再生,也會選擇出租。這樣,租賃經營就有了供方和需方。
租賃經營是指出租者將企業各種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通過租賃的方式出租給經營者,而經營者通過付給租金擁有暫時所有權進行生產的一種經營方式。租賃以合同為準,但租賃方式有多種,一種是出租者依舊是企業的股東,經營者以承租者的方式進行經營,另一種可以是經營者向政府管理部門辦理新的經營許可和法人登記,以獨立地方式進行生產。所以,根據租賃方式的不同,會計的處理、稅法處理都會有所不同。本文分四種情況進行討論分析。
一、經營者向政府管理部門辦理新的經營許可和法人登記,以獨立的方式進行生產經營
雙方合同簽訂後,企業的生產資料的經營權歸經營者,出借一方從經營者中獲得租金收入,經營者獨自對外經營,然後付給租金。根據國稅總局關於此類經營方式的規定可以得知,經營者重新辦理經營許可和法人登記了,就是新的納稅義務人,應於其向稅務部門上交企業所得稅。
出借的一方則通過租金的收取繳納所得稅,也應該繼續執行好資產的攤銷。在按簽訂的合同獲得租金後,“銀行貸款”是借方,“其他業務收入”是貸方。營業稅按5%進行繳納,城市維護稅及附加則按照繳納的營業稅進行計算,“其他業務收入”是借方,“應交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費等)”就是貸方。資產的攤銷和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計作管理費,最終根據納稅額得出所得稅。經營者作為新的稅務法人,生產經營的成本、收入、中間稅歸為經營企業,“管理費用”為借方,“銀行貸款”是貸方,根據企業利潤計算所得稅。
二、經營者和出借者簽訂的經營合同,並不重新辦理法人登記,以承租者名義經營
根據國稅總局對於此種經營方式的界定,經營者是以承租者名義進行生產經營,並不是法人代表,所以出租者依然是該企業的稅務法人,應由出租者向稅務部門上交企業所得稅。這裏就涉及到出租者如何進行租金收取的問題。如果是實際經營一方經營的利潤進行所得稅提取後,就應該將利潤的一部分作為租金給出租方,出租方進行分配後,剩下的稅後利潤再留給經營者,由經營者向稅務部門繳納所得稅。而如果是經營者將經營所得的所有利潤歸己所有,則必須給出租一方付給租金,出租一方繳納企業營業稅等稅費之後,計收、上交企業所得稅,經營者則按照利潤所得進行繳納所得稅。為便於理解,舉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