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業和B企業之間簽訂了租賃合同,由A企業將租賃給B 企業進行經營,B企業以經營者名義,但法人代表依然是A企業。租期五年,租金500萬元/年。第一年B公司就實現稅後利潤800萬元。按照第一種情況計算,B企業利潤800萬元扣除租金500萬元,剩餘300萬元交給交給A企業。A企業則繳納所得稅300*25%=75萬元,淨收入為225萬元。按照第二種情況計算,稅後利潤800萬元歸屬A企業,A企業支付租金500萬元給B企業,則A企業的淨收入為(800-500)*75%=225萬元,B企業在繳納500萬元中5%的營業稅、營業稅中10%的城建及附加稅後,繳納所得稅為118.1萬元,淨收入381.9萬元。
從案例中可以明顯得出,兩種付租金的方式,A企業的收入沒有變,但是B企業卻減收了118.1萬元,即稅收大大增加了。所以,一般情況下,都會選擇第一種承租方式。
三、企業的股東與企業實際經營者簽訂租賃合同,經營者以承租者名義對外經營
股東是一個企業的利益獲得者,企業生產經營的收益理應於股東獲得,但是企業被租賃時,生產經營的利潤不屬於股東,所以股東應該收取租金來彌補收益。當股東收到經營者繳納的租金之後,“銀行存款”是借,“其他業務收入”為貸,同時扣除要繳納的各種稅費,並計算出企業所得稅。出租企業應該是按照向企業所在地進行繳納所得稅。實際經營者則將取得的稅後利潤,“銀行存款”是借,“其他業務收入”為貸,繳納租金是,“業務成本”是借,“銀行貸款”為貸,在此基礎上計算企業所得稅。
這樣的出租方式,股東通過租金收入彌補了收益,但是如果和直接從實際經營者出獲得稅後利潤相比,則繳納的稅費較高,實際收益會降低。再者,出租企業的一方如果是股東人數較多,則在稅法處理上會很不方便。
四、實際經營者不是法人時,就隻能是以承租者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
實際經營者不是法人時,可以選擇與出租企業進行租賃合同簽訂,也可以是和企業股東進行簽訂,但是因為不能重新辦理法人登記,所以隻能以承租者名義進行經營。出租企業或者股東的稅務處理方法則和前述方法相同,則實際經營者則按照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方法進行。
從上文所述的幾種不同的經營方式分析,雙方簽訂租賃合同之後,由實際經營著重新辦理經營許可和法人登記,對於雙方來說相對合理,能夠保證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如果不是重新辦理經營許可和法人登記,則交租方式要審慎商定,以便盡可能地減少稅收負擔,增加收益。對於會計人員來說,租賃經營的模式稅務處理方式和普通的經營方式相差較大,又缺少政策規定,所以要求會計人員能夠掌握好,保證企業的合法經營,規避各種經營風險,保障好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 嚴淵.淺論承包經營與租賃經營的稅收籌劃[J].經營管理者,2010(06).
[2] 顧美君.論小型商業企業租賃經營中的財務問題[J].中國商貿,2010(10).
[3] 李文靜.租賃經營[J].商業研究,2011(02).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