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中小企業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研究(2 / 3)

三、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現狀與改進建議

(一)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增進

當前,我國的社會信用製度尚待建立健全,社會的信用基礎不強,社會整體信用體製缺失,信用評級業尚處於發展初期,導致社會對信用評級的接受度不高,中小企業難以憑借自身信用來發行債券。根據對我國已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的實際情況來看,各期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均進行了信用增級,在信用增級中廣泛使用了第三方擔保的方式,部分債項還融合使用了信用(償債)準備金以及分層結構,組合增信被日益廣泛的使用。

所以建議參考中債信用增進公司的模式,設立更多的高信用等級的專業第三方擔保公司,更好的保障投資者利益、降低聯合發行人的融資成本。同時,我國應該支持有實力的擔保公司並購重組,做大做強,在我國中小企業集合債務融資工具信用增新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評級

中小企業集合債務融資工具與其他債券一樣,發行後將麵臨各種風險。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債券信用級別標準,但該體係主要是針對大型企業而設計的,並非為中小企業而量身定製,且由於現階段國內還沒有全國性的企業信用等級數據庫,亦缺乏較為成熟完善的信用管理體係,故而暫時無法直接移植發達國家依托於相對較完善的財務和信用環境所建立的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體係。

維護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首先應強化信用評級機構的專業素養,保證其信用等級評定的質量,保證評級機構自身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使其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其次,對評級機構與參與集合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人之間可能造成不當影響的往來應進行限製,例如應避免使評級機構的收入來源與其業務發展直接關聯。

四、政府在集合債務融資中的作用

(一)普及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知識,發揮引導、協調作用

地方政府首先應當要加大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的宣傳工作力度,向社會尤其是中小企業主普及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的各項有關知識。在現階段的我國,若缺乏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僅依賴金融中介機構的推進,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的推行勢必會舉步維艱。在當前,中小企業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組織工作都存在濃厚的區域性色彩,比之於常規的單個企業發行債券,集合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籌劃發行過程中,所遇到的溝通協調的工作量和難度更大。

(二)運用財稅支持措施,完善信息披露製度

在政府主導的階段,應該發揮好財稅政策的支持作用,通過針對性的財稅政策來提高中小企業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的整體信用等級。稅收方麵,在發行有效期內,應允許集合債務融資工具聯合發行企業提高稅前扣除項目的範圍以及標準,允許發行企業在會計處理上對通過集合債務融資工具募集的資金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為中小企業集合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信用增級的公司享受稅收抵免優惠,當增信機構因為承擔中小企業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的連帶擔保責任而導致損失時,可考慮允許增信機構以此類虧損衝抵其他業務所獲收入的應納所得稅計稅依據或應納稅額,從而提高增信機構對中小企業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相關信用增級業務的參與熱情。

在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相關信息披露製度和法規的設計中,政府部門要想方設法讓所有利益相關者處於同等地位,以期達到公平、公正和公開。

(三)出資設立中小企業專項抵押擔保基金

我國部分省市已經設立了中小企業擔保基金,目前各省市設立的中小企業擔保基金已經發揮了不小的促進中小企業資金融通的作用,但各地由於市場環境有別,做法不一,成效各異。可以考慮參整合各地現有的中小企業擔保基金之資源,設立全國統一的中小企業專項抵押擔保基金,由中央財政與各級地方政府出資,設定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運營機製,從而提高政府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的效率和力度。

五、中小企業集合債務融資的政策建議

(一)應考慮增加中長期的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的比重

目前發行的集合債務融資工具最長期限不超過6年,絕大多數都是1至3年期,這無法滿足部分中小企業的長期資金需求,尤其是技術引進與升級改造、擴建新建生產線等中長期項目。應當適當增加中長期的集合債務融資工具的比重,尤其是應當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發行中長期的集合債務融資工具,從而促進科技含量較高的中長期項目的上馬,用融資政策來發揮行業引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