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在股票融資中,主要的資金來源為券商自有資金或者券商轉借資金,然後為銀行等理財產品資金以及基金公募資金。傘形信托的高利率與其高杠杆有一定的聯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約定購回式業務,融資融券資杠杆相近,資金出借方主要是券商,因此三者利率比較接近,但三者在資金使用用途上、周期以及客戶選擇不相同,導致利率又有差別。融資融券的借出資金隻能用於股票投資,而且投資品種、持倉有限製;約定購回式業務的借出資金使用途徑不受限製,利率相對高於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主要針對大客戶,有一定規模要求,而且抵押物不需要過戶,因此利率在三者中相對較低。
(三)融資周期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作為創新業務在我國市場應用才剛剛開始,該項融資業務的融資方主要針對有一定規模的機構,融資期限靈活,最長可達3年。約定購回式交易最長為1年,資金起點要求相對較低。傘形結構化信托期限1年以內,資金隻能用於投資股票。融資融券針對小額投資者,期限一般在6個月內。上述各類工具中融資周期長短主要受融出資金的性質和風險水平影響,比如傘形結構化信托主要資金來源於銀行短期理財資金,杠杆比率最高,約定購回式交易和股票質押式回購主要資金來源於券商自有資金,對資金的用途沒有限製,其中後者主要針對機構方,可以將這兩項看成券商的貸款業務,短期和中期貸款,融資融券資金來源雖然也是券商,但麵臨的主要是中小個人投資者,而且資金隻能體內循環投資股票,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
(四)資金用途
在上述四類創新融資業務中,按照資金用途可以分為兩大類,資金定向使用與資金非定向使用。
在具體實踐中,融資融券與結構化傘形信托融出的資金進入信用交易賬戶,資金隻能夠投資於場內交易係統的金融投資標的,資金隻能在體內循環。這兩類工具設計的初衷主要是為交易型客戶盤活資產和放大資金杠杆。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和約定購回式業務是針對持有股票資產需要融資的投資者提供資產質押業務,融出的資金不受限製,實際是一項貸款業務。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和約定購回式業務應用於實際操作的時間並不長,兩類業務最大的區別主要在三個方麵,第一是資產質押要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不需要將質押股票過戶,而約定購回式交易需要過戶到資金融出的方名下;第二是要求低點不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主要針對機構類以及高資產客戶,比如大小非、上市公司股東、高端個人投資者等,目前該業務最低起點為1000萬,定購回式業務要求則低的多,100萬即可操作;第三是資金使用時間,前者最長時間可達三年,相當於中期貸款,後者最長不超過一年,時間相對較短。隨著該項工具應用的普遍,參與資金要求的降低,在未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將會逐漸取代約定購回式業務。
(五)風險管理
由於融資業務的標的資產主要是股票,此類資產有流動性強、收益性、價格變化大等特點,作為質押物時必須實施監控資產價值變動情況,保證質押比率符合風險管理要求。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券商首先設定擔保物標的範圍,排除風險較高(比如ST股票)的標的物進入擔保物,然後對融資業務采取的逐日盯市的方法監控資產價值變動情況,並設置警戒線和平倉線作為質押物的風險底線,在質押資產出現大幅下跌的情況,要求融資人追加保證物,在無法追加擔保物的情況下及時變現資產,保障借貸資金的安全。各項創新融資業務的資產質押保證物的警戒線和平倉線根據融資杠杆大小不同而各異。一般來說,按照預警線的高低比較,傘形結構化信托>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約定購回式業務>融資融券,如果同樣的資產參與上述四項業務,最先出現質押物不足預警和強行平倉的將是傘形結構化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