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機電設備融資租賃會計處理的探討(2 / 2)

首先是每年企業收到的最低租賃稅收資金,和每年收到的最低租金的總值;其次是對沒有進行融資資金收益的剩餘資金量;再次是出租單位未實現融資收益分配所采用的方法。

三、承租單位在設備融資租賃方麵的會計處理方式

1.從設備的租賃日開始,承租單位可以把租賃設備中的最小賬目計入租賃設備的賬目中,並可將該兩者間價值差視為沒有進行融資的資金。承租單位在最小設備租賃資金價值的計算過程中,可以將出租單位設備租賃的報酬獲利看為折現率。如果不知道出租方租賃內含報酬率可以采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利率看作折現率。

2.設備租賃的直接費用,也稱為承租單位在簽訂設備租賃合同時,出現的並可直接歸入設備租賃必要開支的資金。中介的傭金、國家收取的印花稅、律師谘詢費以及談判過程的花費等,此類費用應當計入設備的賬麵價值。

3.租賃期內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銷: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金額,承租單位應向出租單位所支付的設備的租金也有兩部分組成,包括租金的本金以及利息。承租單位在進行設備租金的支付過程中,應當避免長期租金的支付,同時對於沒有得到確認的融資資金看作檔期的租金支付費用。在租賃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如果有提前支付租金的條款,第一次租金在支付過程中就沒有相應的利息,可以視為設備租賃成本的提前,因此應對於長期的租金支付款額度進行避免。承租方應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折現率看作沒有確認的融資資金的分攤率。

4.在租賃過程中設備的計提折舊情況。承租單位在對融資的設備進行計提折舊的計算過程中,通常有兩方麵的內容:(1)是當前設備計提折舊的相關規範:承租單位在對租賃的設備進行計提折舊計算時,需要與企業固有設備的折舊方式進行統一。(2)在租賃設備的計提折舊計算過程中,對於租賃設備的折舊起始日,通常是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記錄數據。

5.履約成本是指租賃期內為租賃設備所支付的各種使用費,如服務費、技術谘詢費、維修費、保險費、培訓費等。履約成本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6.存在或有租金時的會計處理: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以銷售量、使用量、物價指數等變動因素為依據計算的租金。由於或有租金不能準確估計金額,無法采用合理方法對其進行分攤。所以,該情況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7.租賃期結束時的會計處理:租賃期結束時,承租方對租賃設備的處置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承租單位在租賃期滿後對租賃的設備進行退還處理。在承租單位的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單位應將承租的設備歸還給出租單位。(2)承租單位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於承租的設備以優惠的價格進行續租。承租單位在合同期滿後願意對設備進行續租,可則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3)承租單位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承租的設備進行購買。承租單位在租賃合同期滿後可以依據合同規定對承租的設備進行購買,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將設備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

8.期末相關信息的會計披露:承租方在其出具的財務報表中應對以下問題進行披露:

(1)財務報表中應就原租入的設備的原價值、折舊以及使用淨值等進行披露。

(2)逐年支付資金的最小應付餘額。

(3)未進行融資的資金。

(4)為融資資金分攤的方式。

(編輯:陳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