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探究
工作研究
作者:劉姍姍 孫婧娜
【摘要】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國有企業體製創新取得了一些突破,但是國有企業的發展仍存在障礙,特別是法人治理結構方麵。本文在了解國有企業的現狀與法人治理結構相關概念的基礎上,指出國有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在權力製衡方麵的主要問題。最後從產權多元化、經理層市場化、完善監督等方麵入手,提出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議。
【關鍵詞】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一、法人治理結構
現代公司製是通過一套法人治理結構來保證企業正常運行和科學管理的,而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製企業內部不同的權力機構相互製約相互製衡的關係與機製。研究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就是要著重研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力運作和權力製衡問題。
公司製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內部不同權力機構的相互製衡:
(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相互製衡
董事會受股東大會委托,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對股東大會負公司資產增值責任。但在授權董事會之後,任何股東個人都不能隨意幹預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活動。
(二)董事會與經理層的相互製衡
董事會有權任命或解聘公司經理人員,對經理層進行監督和製約,經理層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行使日常經營管理權、法律代理權及商業代理權。董事會一經授權,任何股東不得幹預經理層經營管理活動。
(三)監事會與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經理層的相互製約
監事會受股東大會的委托,對股東大會負責,但在授權監事會後,任何股東個人都不能隨意幹預監事會的活動。監事會有權對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但監事會不能幹預公司的正常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二、我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失效的原因
(一)表麵原因
1.新老三會的衝突與矛盾
在改革過程中,許多國有企業雖然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也就是“新三會”,但“老三會”,即黨委會、員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依然存在。“老三會”的存在衝淡了“新三會”的權利,使其職能的執行僅僅流於形式。在很多情況下,公司治理還是以傳統方法和手段來實施,盡管采用了規則和程序,董事會還是草率行事,監事會不能正常發揮作用也是十分普遍的事。
2.內部人控製
內部人控製是指經理人員淩駕於股東和董事會之上而形成對企業的實際控製。這種狀況下,經理人員極有可能以個人利益為出發點來操縱企業業務,同時,工作懈怠,缺乏應有的進取心和創造精神,使所有者付出高昂的代理成本而不能取得相應的收益。
(二)深層原因
1.產權結構不合理
我國的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革是在高度的計劃經濟體製基礎上進行的,由於沒有吸收多元的投資者,國有股一股獨大,企業內部缺乏相互製衡的多元利益主體,股權過度集中,導致股東及其代表沒有監督約束經理層將企業做好的動力與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