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離岸公司在跨國金融活動中的運作分析(1 / 2)

離岸公司在跨國金融活動中的運作分析

國際經濟

作者:李勝蘭

【摘要】離岸公司金融在意義上體現了全球金融自由化。但離岸公司金融的運作也存在著較多的風險,因為其巨大的資金,在流動中難免會對各國金融體係產生巨大的衝擊。隨著離岸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離岸公司在跨國金融並購法律問題給現代跨國金融業務提供了新的思路與啟示,離岸金融的監管問題在國際組織和一些發達國家也開始不斷重視。了解離岸公司在跨國並購中的法律問題,以及加強離岸金融監管可以降低各種風險的發生,有利於我國更好地利用這一巨大市場。

【關鍵詞】離岸公司離岸公司並購離岸金融監管

近年來,各國的離岸金融有著日新月異的發展,其優勢與缺點也更加清晰的出現在人們的眼中。離岸公司在跨國金融業務中的稅務與法律問題給現代跨國金融業務提供了新的思路與啟示,而國際組織和一些發達國家也開始日益重視離岸金融的監管問題。本文在主要通過對離岸公司進行介紹,以及對離岸公司在跨國並購中的法律問題進行闡述,了解離岸公司在跨國金融活動中的運作,並對我國離岸金融的監管進行論述。

一、離岸公司定義

有關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定義多種文獻有不同解釋,較為統一的定義是指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據該法域的離岸公司法規範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筆者認為,離岸是相對於在岸而言的一種定義,本地公司稱為在岸公司,非本地公司即是離岸公司,美國公司在中國是中國的離岸公司,而中國公司在美國則是美國的離岸公司。隻是指一些國家和地區因為適用於一些特殊的法規或者特殊的地理優勢而成為了著名的離岸聖地,例如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群島、開曼群島均是適用國際商法的離岸地區,便成為了離岸資本運作的聖地,而香港,緊鄰大陸,而適用普通法,也成為離岸貿易運作聖地。

離岸公司具有設立程序簡便、管理成本低、維護簡單、有較強的保密性、不同離岸地區公司有不同稅收政策等優勢。因此離岸公司在跨國金融活動中有極高的使用價值,因此了解其適用的法律及稅收問題極為關鍵。

二、離岸公司並購存在的法律問題

我國企業被離岸公司並購,不但提高了國外資本的流動能力,又符合我國政策所穩定的要求,為國外投資者並購國內企業打開了方便之門。但是,不少離岸公司的跨國並購為了逃避我國法律,這將必然導致更多並購問題的出現。

(一)國有資產的流失

外資在並購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是不可避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對跨國並購活動的法律政策不完善;產權交易主體的不明確;對國有資產的評估缺少規範性,忽視國有企業無形資本的價值;過程中缺乏監管,尋租情況嚴重,沒有公開公平的製度保障;國有資產出售的賣方往往為了自身的利益和特殊目的不顧大局,急於求成,等等。

為了防止離岸並購中的國有資產流失情況加劇,我國必須加強對並購活動的管製,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我國國有企業實行兩權分離的經營模式,經營者有侵占公司資產的動機。這種侵占對離岸公司進行並購提供了便利。因各離岸地的法律異同,諸多離岸注冊公司仍然有著隱蔽性,經營者通過在此類注冊地注冊離岸公司,隱瞞自己真實的身份,然後通過複雜的股權關係掩飾,將國有資產注入離岸公司,而真正的所有者徹底的消失人們的視線當中。而並購中的國有資產也是由該經營者控製,在交易中可以利用其權力和信息優勢,低成本收購國有股權,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外商在並購國內企業時,並不需要支付較多的資本就可以輕易地取得控股地位。然後利用被並購企業在國內的品牌、業績等無形資產以及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前景,選擇在海外上市或者經驗一段時間後轉售,獲取超額的回報。然而,我方賬麵上並未體現外商用以牟利的這些資產,所以導致了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

(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增加合營企業風險

1.逃避了我國法律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國內企業的結果是原企業變更成為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外商在並購組成中外合資企業的之後,將其注冊的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並將其股權以股票形式售賣的行為並不合理,實際上剝奪了其他投資者的優先購買權。

2.給並購後的外商投資企業帶來了經營風險。由於外商在一定期間內不能全部支付收購的對價,所以通過境外上市將股權以股票形式進行轉讓,而境外投資者的實際上支付了原外商應支付的收購對價部分。並購後的合營企業按實際到位的股權比例分紅,控股公司的收益必然不足以滿足眾多股票持有者的投資回報需求。如果股票一旦下跌或上市公司宣布破產,外商早卷走巨額資金,剩下的財務問題就由外商投資企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