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離岸公司在跨國金融活動中的運作分析(2 / 2)

(二)挑戰《證券法》的信息披露義務量

我國《證券法》第41條和第79條規定了股東的信息披露義務,該製度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兩方麵:一、可促使公眾投資者對大股東股權變動的行為有所了解,並根據公開信息及時做出投資判斷;二、借助信息公開製度可以防止大股東利用提高股份持有量,形成信息和股票價格的壟斷。

三、我國離岸金融監管政策實施環境和政策選擇

(一)推動離岸金融的監管政策

1.完善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法製建設。法律建設是推動我國離岸金融監管政策有效實施的基礎。在參考他國經驗之後,在《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基礎上,我國製定了一部完整的《離岸銀行法》。該法明確了實施對象和銀行進入的門檻,進一步完善了對離岸銀行業務管理的要求,同時增加了預警製度的規定。參照國內貸款風險管理製度,製訂了一係列的製度,並通過對境外機構及商業銀行相關實施細則的完善,為我國的離岸金融的監管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規環境。

2.加強離岸金融監管中的信息披露等製度建設。我國應該嚴格執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對離岸金融監管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相關機構因組建專門的信息披露部門,加大對信息工作的重視,建立相應的信息披露法規,同時加大與國際信息披露組織(如巴塞爾委員會透明度小組)以及與國內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全球間離岸金融監管麵臨了更為嚴峻的要求,因此,我們還應推動各國監管當局的信息互換工作,努力建立共同的監管標準和程序。

3.完善離岸銀行內部控製製度。離岸銀行是離岸監管的第一道關卡,而離岸銀行的內控製度是這道關卡發揮作用的前提。從事離岸業務的銀行應把內部控製手段形成製度,通過加大對分支機構檢查頻率,提高現場檢查的要求等技術手段,有力的保障監管製度的實施。

(二)我國離岸金融監管政策

1.市場準入管理政策。準入門檻是離岸金融風險防範的基本要求,因此,申辦離岸業務金融機構的資格審查是重中之重。必須嚴格按照下述要求對擬申請離岸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銀行進行篩選:具有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的外彙營運資金;領有《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前三年外彙業務業績良好;具有相應素質的從業人員和具有適合的場所設備。在監管力度上采用逐步放開的思路,在離岸金融市場建設初期,隻給部分金融機構頒發離岸銀行牌照,隨著市場的發展情況,放開監管。

2.離岸賬戶管理政策。要加強離岸賬戶管理,需要將離岸和在岸賬戶分開,盡可能避免離在岸業務的相互影響造成金融風險。對離岸賬戶管理上應嚴格按照外管局對境外賬戶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在業務發展成熟後,有條件的放開離岸資金的流動。

3.風險管理政策。我國離岸銀行的風險主要表現在流動性要求和資本充足率要求。因為離岸金融市場主要麵對非居民,經營風險相對於國內業務更難管控。我國應通過建立風險指標管理體係和強化貸款風險控製機製來管理風險。前者主要用以量化離岸金融的風險,為風險管理政策的出台提供依據。通過不同指標量化監控離岸金融市場麵臨的主要風險。後者對於離岸銀行來說,信貸資產質量指標要比利潤更重要,所以必須建立一個與國內信貸同樣嚴格謹慎的風險控製體係。

四、總結

綜上分析,離岸業務的推動是我國跨國金融發展的必經之路,通過對其法律、稅務及監管方麵的研究,能將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推到一個新的高度。

參考文獻

[1] 龐錦.外資並購國有企業一實證分析與對策研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

[2] 宋宗宇.論我國國有資產在外資並購過程中流失成因及法律對策[J].重慶工業管理學院學報,1999(04).

[3] 邵東亞.外資並購國有企業一實證分析與對策研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

[4] 劉李勝.外資並購國有企業一實證分析與對策研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