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營改增”後軟件企業流轉稅稅收籌劃小議(1 / 3)

“營改增”後軟件企業流轉稅稅收籌劃小議

納稅籌劃

作者:李國

摘要:作為高新技術產業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一直在稅收上給予軟件行業很大的扶持。對於軟件企業來說,如何用好、用足稅收優惠,直接決定了企業的經濟效益。本文結合國家相關優惠政策規定,針對流轉稅環節的稅收優惠進行了粗略梳理,並給軟件企業提出了一些稅收籌劃的建議。

關鍵詞:軟件企業 “營改增” 流轉稅 稅收優惠

為了扶持軟件產業的發展,我國從1999年開始對軟件產品銷售實施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對軟件企業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2012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在上海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並於2012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分批擴大到北京等10省市,最終在2013年8月1日,將“營改增”推廣到全國試行。“營改增”後,軟件行業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收入改為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但對符合條件的仍執行零稅率。“營改增”之後,在各級稅務機關稅務稽查的頻率及範圍逐年擴大的情況下,軟件企業有必要從簽訂銷售合同開始,即有目的地進行稅收籌劃,以保證自己的經營活動既能符合國家稅收法律的要求,又能有效做到足額享受稅收優惠。

一、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介紹

為了扶持自主軟件產業的發展,我國於1999年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決定“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開發生產軟件產品的企業,其軟件產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截至目前,軟件行業仍在執行的稅收優惠,直接針對銷售收入的共有兩項。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2010年7月《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國發[2000]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進一步擴大了軟件產品的稅收優惠幅度,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2011年10月,《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又將該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和延續。

(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收入零稅率

2011年年底開始,我國開始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進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原繳納營業稅的部分條目改為繳納6%的增值稅。對於原享受免稅政策的收入事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明確:“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即在開具發票時增值稅稅率為零)。

二、軟件企業對外簽訂合同的選擇

在實行“營改增”以前,軟件企業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行為繳納營業稅,屬於價外稅,與委托方關係不大。而在“營改增”之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行為轉為繳納6%的增值稅,委托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可以進行抵扣,從而降低了委托方的購買成本。但這也在軟件企業和委托方之間產生了一個矛盾:軟件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隻能開具零增值稅稅率的發票;而委托方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抵扣相關的進項稅,就會要求軟件企業開具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隻有當委托方為國外客戶,以及未改製的科研院所等非增值稅納稅單位,不在意增值稅是否能夠抵扣時,軟件企業才能真正享受到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收入免稅的稅收優惠。那麼,軟件企業如何選擇,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呢?筆者認為可以做以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