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我國煤炭企業和火電企業之間的環境成本分配方法(1 / 2)

淺議我國煤炭企業和火電企業之間的環境成本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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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帥旗 胡一洪 崔太峰

摘要:與零散煤炭用戶相比,電力部門的減排優勢是極為明顯的。我國煤炭消費必然會向電力部門集中,環境成本在煤炭企業和火電企業之間的分配就會顯的非常重要。文章介紹了兩種環境成本在煤炭企業和火電企業之間的分配方法,並分析了我國實施煤電價格聯動和煤炭流轉角度的環境成本分配方法的原因。

關鍵詞:煤炭企業;火電企業;環境成本;分配方法

中圖分類號:F27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01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公布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製技術方法與政策體係研究報告》(摘要)認為,煤炭消費是我國空氣汙染的主要影響因素。“十二五”規劃明確規定了各種汙染物的減排目標,然而,在我國煤炭消費高速增長、煙氣末端治理措施的減排空間逐步壓縮的情況下,實現各種汙染物排放量削減目標,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資料顯示, 2010年美國電力部門的煤炭消費量占美國煤炭消費總量的比例達到了93%。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公開的資料認為,目前我國電力行業煤炭消費量僅占全國煤炭消費總量的一半左右。眾所周知,電力部門的減排優勢是極為明顯的。因此,為了實現“十二五”規劃減排目標,我國煤炭消費必然會向電力部門集中。

煤炭消費向電力部門集中,煤炭行業汙染物排放必然也向電力部門集中。此時,環境成本在煤炭企業和火電企業之間的分配就會顯的非常重要。而我國實行煤電價格聯動機製,政府對電煤價格實行一定管製。由此,政府可以調節煤炭企業和火電企業之間的利潤,而這種對利潤的調節可以視為對企業成本的分配。因此,環境成本在我國煤炭企業和火電企業之間的分配較為複雜,對其研究就顯的更為重要。

一般而言,整個煤電行業中有五個重要的主體,他們分別是環境、煤炭企業、火電企業、一般電力使用者、政府。此處,一般電力使用者是指除煤炭企業、火電企業和政府以外的電力消耗者。環境為資源提供者,它承擔為人類提供資源的義務,也享受人類維護環境的權利。煤炭企業為資源開采者,它有開采資源的權利,也必須履行維護環境和接受政府監管的義務。火電企業為資源使用者,它有使用資源的權利,也必須履行和煤炭企業一樣的義務。一般電力使用者享受資源開采與轉換帶來的便利,同時也有維護環境和接受政府監管的義務。政府為環境的管理者,它承擔著調節各主體之間關係的任務。除環境外,煤炭的開采與消耗為各主體均帶來了價值,因此各主體均應承擔相應的環境成本。但是,由於一般電力使用者地理位置比較分散且煤炭開采與消耗為單個使用者帶來的價值相對較小,因此,此處僅討論環境成本在煤炭企業與火電企業之間的分配。下麵簡要介紹兩種環境成本分攤方法。

一、煤炭生命周期角度的環境成本分配方法

一般而言,產品生命周期是指產品從進入市場開始,直到最終退出市場為止所經曆的市場生命循環過程。然而此處的煤炭生命周期卻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產品生命周期。煤炭生命周期是指一塊煤從被發現、開采、使用、能量形式轉換直至轉換形態消失所經曆的全部過程。由於電是煤炭所含能量的另一種形式,因此,直至電能被完全耗盡,煤炭生命周期才完全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