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公權力的製約
經管視線
作者:喬棹東
摘要:公權力是指公共組織根據公共意誌,組織、協調和控製社會與個人的力量(社會影響力),或者說是人類社會和群體組織有序運轉的指揮、決策和管理能力。這個公共組織往往表現為各級政府部門和一些準公共組織等。
關鍵詞:公權力;權力腐敗
中圖分類號:D5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02
公權力腐敗是指公權力的行使過程偏離法律和道德的約束,由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工具轉變為破壞公共秩序的力量。
一、權力腐敗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利用公權力謀取利益。有些公權力的行使者將公權力作為為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直接利用公權力謀求生活上的便利,如為家屬親友謀求製度規定以外的特殊照顧。另有一些人直接將公權力視為商品,進行權錢交易或權權交換,如陳良宇接受港商楊崧才賄賂,利用職權幫助其香港財捷投資有限公司獲得合作經營上海閩江飯店,並在後來的拆遷補償中獲得2100萬元的利益。
主動不作為。主動不作為指公職人員不履行應盡的義務。近些年,個別公職人員思想懈怠,工作嚴重脫離群眾,不僅官僚氣息十足,而且工作中怕惹麻煩、怕擔責任,遇事互相推脫,玩忽職守。正如一些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出政府監管不到位那樣,不作為助長了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縱容了危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二、公權力腐敗的特點
按所從事的職業分,腐敗可以分為政府機關公職人員腐敗、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腐敗等等。本文主要關注政府機關公職人員公權力腐敗,它所具有的特點是:
公權力腐敗主體中至少有一方是公職人員。由於公共組織的義務隻能由公職人員履行。因此公權力腐敗主體中至少有一方是公職人員。
公權力腐敗的直接結果是導致社會秩序被破壞。對於公職人員來說,依法行使手中公權力是其應盡的義務。作為回報,公職人員可以享受法律賦予的有限權利。公權力腐敗歸根結底是公權力行使者希望得法定權利以外的收益。所以行使權力的過程也必須突破法律的約束。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公權力腐敗,腐敗的主體都必須要破壞現有的社會秩序。
三、公權力腐敗的現狀
公權力腐敗案件數量大。據報道,近10年來,因腐敗犯罪被判處重刑的省部級高官有100餘人。截至2012年8月底,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2.71萬件,查實2.43萬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81萬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9794人。盡管這一事實可以表明我國反腐力度較大,但從裏一個側麵看,腐敗多發這一事實不能被忽略。
腐敗分子向權錢色三位一體化趨勢發展。這一特點反映出當今的腐敗多以權力為籌碼交易各種利益。為了保證公權力能夠為公共利益服務,避免公權力主體的各種尋租行為,確保權力不被濫用,必須對公權力的行使進行製約。下麵對現實中的幾種公權力製約方式進行分析。
四、公權力製約公權力
在現有的行政管理體製下,對權力進行限製的主要方式是製約,即用相對更大的權力對較小的權力進行限製和看管,確保其不被濫用。讓我們結合實際舉一個例子:
公務員A為了獲得更大的晉升空間、更好的發展前景,希望從某市的B’機關調入B機關。此時,B機關也就有了批準或拒絕A進入該機關工作的權力。由於這次人事變動關係到A的個人利益,因此B機關也就有了權力尋租空間。為了避免人事調動過程中權力的非正常行使,該市規定:公務員在該市各機關間的調動必須經市人事局C處審批。C處有依照相關政策對調動進行審查的權力,它可以對各行政機關批準人員調動的權利進行有效地製約,可以避免尋租現象的發生。但同理,C處目前也具備了相應的尋租空間。為製約C處的權力,人事局決定C處必須將審批意見報主管局長D再次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