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如何加強政府采購中的財政監督管理
財經縱橫
作者:李書菊
摘要:近些年雖然政府采購工作已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畢竟還是一項新興事業,與建立依法行政、廉潔高效的財政管理體製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和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完善政府采購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已成為財政部門今後麵臨的重要課題和艱巨任務。本文將圍繞政府采購中的財務管理問題進行討論。
關鍵詞:政府;采購;財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9.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我國的政府采購政策已經在全國各地普遍開展,目前已初見成效。但這還遠遠沒有達到建立政府采購製度所要達到的目的,集中表現為政府采購政策的作用隻是初步顯現,通過政府采購要達到對國家產業結構進行有目的的調整和保護有關的產業的目的還遠未達到。因此我們必須要重視政府采購中的財政管理問題。
一、政府采購財務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
1.政府很難對采購進行有效監督
我國以往的政府采購,基本還是分散采購模式,政府采購的具體操作者是由財政資金的最終使用者來完成的。在這種方式中,政府采購的決策權由財政部門和資金最終使用者共同行使,但實際行使這一權力的還是最終使用者。這種以資金最終使用者為主體的分散采購模式缺陷十分明顯,問題集中表現為政府財政監督管理的職能形同虛設。
2.財政支出體製不完善
我國各地方推行政府采購製度以來,取得了一些成果,但這些成果都隻限於各局部地區,由於全國性統一的政府采購製度尚未建立,各地方的製度創新各有千秋,使跨地區的采購形成障礙,使財政資源難以全國性地有效配置。
3.行政體製不完善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盡管我國不是立即加入《政府采購協定》,但遵循其公共原則和規則是我國建立政府采購製度的發展方向。而建立政府采購製度本身就是我國行政體製改革的一部分,這勢必對我國行政體製改革具有推動作用。行政行為不規範在我國是一個普遍的現象,而建立一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係是我國行政體製改革的重點。
4.不重視合同問題
在政府采購中,合同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之一,它是政府采購產品的憑證,也是政府進行財務管理的重要證據。在我國,政府在實施采購行為的時候,在合同的簽訂和管理方麵還存在這一些不足,主要表現為內容不完整、簽訂程序過於簡單、文本不符合國家規定等。因此,政府采購必須要重視合同問題。
5.對供應商的篩選不嚴謹
在我國政府采購中,供應商的選擇一直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具有很大的主觀性。一是對供貨商的產品審查環節不夠嚴格,把部分質量無法得到保證的產品列入采購對象。二是選擇供應商時主觀性過大,一般來說,和政府部門比較熟悉的供應商中標的可能性比較大。
二、政府采購應該采取的一些加強措施
1.依法理順政府采購組織管理,明確監管職責
①理順管理機構與執行機構的職責分工。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並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依法履行十項監管職責,即製定采購政策、規章製度;擬定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編製、批複采購預算和計劃;監管采購行為;管理采購信息、公告;審批采購方式;管理、認定采購代理機構資質;考核集中采購機構業績;審核撥付采購資金;處理投訴等。集中采購機構和具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均屬於政府采購的具體執行機構。②建立以政府采購管理為核心的組織體係。為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可建立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和政府采購中心“三位一體”的組織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