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財務治理問題
財經縱橫
作者:李誌炳
摘要:一個公司的財務治理對於這個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無論是采用什麼方法隻要能讓公司的財務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依據公司對財務信息是怎麼生成和如何呈報的,我們就可以把上市公司在財務治理中處於是利益的主體分為兩大類,一是利用公司內部的財務治理以此保證財務處理中的利益主體,二是利用公司外部的財務治理以此保證財務處理中的利益主體。由於第一類的利益主體是利用在公司內部財務中存在的優勢壓迫了第二類的利益主體,因此要對公司外部財務治理進行有必要的加強措施。
關鍵詞:公司財務;財務治理;公司內部財務治理;公司外部財務治理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具有公司製的企業是現如今企業中最為典型的一種組織形式,它的主要特點就是權與經營權分離,就是指由於實物資本的演變和延伸產生出來的占有權、處置權和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也是因為所有權與這些權利的分離,致使在公司的企業中,每個利益主體都必須經過許多合約才能組成,此外還因為交易時產生的費用和對未來的位置致使合約存在缺陷,所以為公司中的利益主體製定一個合理的經濟利益,是公司能正常運轉的一個必要條件。所以我們把如何正確製定公司中的契約關係安排叫做公司治理。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大大減少兩權分離時公司效率的損失、節省了社會的成本、也提升了社會效率。
一、影響公司治理的因素和模式
不同的國家,它們的法律製度、曆史的文化、價值觀和市場機製的好壞都是不同的,所以不同國家的公司治理也是不同的,這些不同也主要反映在了公司的股權結構上。其中日本、美國、德國它們的公司在股權結構上都有必然代表性的特點,這也體現出了它們別具一格的公司治理特點。日本,它們公司的股權分布集中,而在日本法人是持股較多的,這也成為了日本公司股權結構的一個顯著特點。美國的股權分布的較分散,一般都是個人持股,機構的投資者持股的比例在不斷上升,但是還是遠遠低於個人持股。而在德國,一般都是銀行主宰公司的股權,雖然隻是持有10%的股權,但由於銀行內部功能齊全,很多個人股東都將投票權寄托給銀行,所以現在銀行已持有高達50%的股權。
按照股權結構與常設機構之間的特點,我們就可以把公司的治理分為以下三種模式:一是以美國作為代表的一級治理模式,這個模式是以董事會為主要核心,以總經理對公司治理的負責和監督委員會實行監督的責任,另外,如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它們的公司治理也和一級治理模式相似;二是以德國作為代表的二級治理模式,這個模式是說在公司的內部設置董事會和監事會,其中董事會行使的責任是經營權,而監事會行使的責任是監督權和決策權,這兩種機構都有實權,而它們之間存在的爭執都是由股東大會經過研究探討而裁決的,奧地利、荷蘭和瑞典等它們的公司治理也和二級治理模式相似;第三類是以日本作為代表的三級治理模式,這個模式是說在公司的內部建立了董事會、經理班子和監事會,一般的像公司的權力都是由董事會的社長一手掌控,而監督的行為則是由銀行掌握,意大利、法國和西班牙它們的公司法中規定,公司治理可以在以上的一級治理模式和二級治理模式中隨意挑選。中國公司的治理和日本的公司治理在形式上大概相似,但因為中國的公司股權是由國有股控製,所以上訴的公司治理不能使其得到好的發揮。
事實上,公司要想有好的治理方案,必須要與公司的股權結構和環境相互適應,所以沒有最適合所有公司治理結構的選擇。
二、什麼是公司財務治理
公司的財務治理是一個公司治理的最主要的核心。它是根據利益的相關者所具有的不同配置,因此進行調整利益相關者在財務治理中的位置,從而提升公司的治理效率。如果按OECD《公司治理原則》理解的話,公司治理首先要知道每個公司每個利益相關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這就說明了決策公司的事務所應該注意財務的治理規則和治理程序。其中公司在治理過程中每個利益相關者所掌有的權力主要是在合約上約定的權力,比如對合約事項的決策權和監督權,還有在生產和經營方麵的管理權等。此外,財權的合理配置對公司權力的配置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公司中每個利益相關者都是利用編製、審閱和呈報等方法來解決財務不對稱問題的。雖然上訴中提到過對公司的財務治理有不同的模式,但是這僅僅局限於擁有財權主體不同的情況下才成立,所以,隻要是能保證財權能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無論是采用哪種模式都可以,這樣才能保障公司的治理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