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製度研究(1 / 2)

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製度研究

經濟與法

作者:吳俐敏

摘要:資產證券化開始於美國,這可以算得上是全世界金融領域的一大創新,而且也因此而引發了一係列的製度創新。因為在資產證券化方麵具有提高流動性的創新和轉移風險的創新,所以它在全世界範圍內的金融市場上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證券的基礎資產也從最初的商業抵押貸款和住房貸款擴展到了非抵押貸款方麵,筆者將針對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製度研究方麵的相關問題展開簡要的分析和探討,希望可以為相關的領域提供一個有價值的參考。

關鍵詞: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製度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其自身的優勢和特點,它是一種比較靈活的融資方式,對於解決我國企業的融資問題有著非常大的作用。但是,這種方式在我國的現行法律當中卻沒有一個可行的依據,對這種行為進行調整的法律規定的地位也不是很高,這對其法律行為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所以有必要對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製度進行必要的研究。

一、企業信貸資產證券的含義

(一)企業信貸資產證券的理論含義。上個世紀七十年代,資產證券開始出現,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這一次重要的金融創新,它是金融工程技術、衍生證券技術的產物。它為企業募集資本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方式。目前在理論上,我們對於企業信貸資產證券還沒有一個較為明確的定論,美國的交易委員會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組證券,是一種依據約定在一定時間內實現的證券。主要是通過一組不可循環或者穩定不變的應收賬款還有其他資產組合來充當基礎資產。這是以一種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權力擔保的方式來保證投資能可以按照期限和約定來實現其自身的利益。

(二)企業信貸資產證券的法律含義。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可以定義為,把具有共同特征的應收賬款、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約和其它一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轉化成能夠在市場上流通的投資證券過程。

我國學者對企業信貸資產證券也做出了法律的界定,資產證券化就是原始的權益人把自己所享有的,能夠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以合同或者信托的方式來把這種權益轉給具有特殊目的載體,然後再通過具有特殊目的載體對資產進行分解,以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從而提高收益降低風險。

二、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存在的法律缺陷

(一)資產的轉讓製度存在法律缺陷。在我國,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兩種主要方式分別是信托和真實的出售。雖然信托可以依據我國現行的信托法,但是在立法上卻並不完善,而真實的出售在我國的立法上卻是空白的。我國現行的立法也缺乏明確的概念來對其進行限製。

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要求,資產必須是由原始權益人這一方轉給發起人這一方,而該項資產也相應地要從原始權益人的財務會計報表之中移除掉。我國的物權法堅持著一物一權的原則,如果采用信托的方式將資產從原始權益人這一方轉移到發起人這一方,在實質上來說,原始權益人還是享有該項資產的所有權力的。

(二)特殊目的載體製度存在法律的缺陷。特殊目的載體是為了保證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成功,從而設立的一個實體工具。一般來說它是通過信托、公司以及合作夥伴等形式存在的。它的存在僅僅是為了完成證券的發行,所以對於證券活動的成敗,特殊目的載體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管在哪一種法律形式當中,特殊目的載體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它能夠平等的參與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