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理角度下國防知識產權概念辨析(1 / 2)

法理角度下國防知識產權概念辨析

經濟與法

作者:張偉善 常生豔

摘要:國防知識產權是指涉及國防利益以及對國防建設有潛在作用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成果、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國防知識產權是國家戰略高技術領域創新能力的重要標誌,國家戰略威懾能力的重要體現,國家戰略性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國之內和國家或地區間軍事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必要前提。

關鍵詞:國防;知識產權;概念;法理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二戰以來,國防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家戰略高技術領域創新能力的重要標誌,國家戰略威懾能力的重要體現,國家戰略性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國之內和國家或地區間軍事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必要前提[1]。我國對於國防知識產權的研究起源於20世紀80年代,而在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之後,國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開始成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專項任務之一。然後,對於何謂“國防知識產權”,迄今尚未有政策文件做出清晰的描述,國內學者的觀點也是眾說紛紜,沒有統一的界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

一、現有關於國防知識產權定義的主要觀點及其評析

目前,國內學者對於國防知識產權的界定代表觀點主要有:一是國防產生說。原國防科工委國防知識產權研究課題組認為:國防知識產權指在武器裝備、軍品研製、試驗和生產中產生的知識產權[2]。二是國防專用說。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科技質量司刊文指出“國防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與國防和軍隊建設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國家為國防和軍隊建設直接投入資金形成的並用於國防目的的知識產權以及其他投入產生並專用於國防和軍隊建設的知識產權”[3]。

分析上述觀點,我們可以發現,雖然表述各有不同,但上述兩種觀點都確認了國防知識產權的兩個基本屬性:一是國防知識產權的本質是知識產權。兩種觀點都明確了國防知識產權是作為知識產權的下位概念而存在的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二是國防知識產權具有鮮明的國防特性,兩種觀點都強調了國防知識產權區別與一般知識產權的根本屬性是國防相關性,無論是國防產生、國防專用還是國防相關都將國防知識產權區別與一般知識產權的根本屬性界定為國防相關性。

從批判的角度來說,第一種觀點將國防知識產權的產生範圍局限於國防科技工業領域,而完全排除其他工業係統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可現實是,隨著我國國防事業的發展,非國防科技工業係統產生的知識產權開始越來越多的作用於國防事業,對國家和國防安全都有著不可輕視的重要影響,將這一部分排除出國防知識產權領域很顯然是不符合國防知識產權事業發展需要的。第二種觀點是目前國家部門給出的唯一關於國防知識產權的定義,也是國內學者較為認可的。該觀點認為國防知識產權必須專用於國防和軍隊建設,筆者認為這是欠妥的,界定一種知識產權是否為國防知識產權,不應當僅僅以其投入源自何處、用途歸於何方來決定,而更應該回到其產權本身,即衡量該知識產權對國防和軍隊建設是否有影響以及影響如何。實踐領域,在諸如核、航天、生化等領域中,都有很多技術是既適用於國防領域也適用於民用領域的兩用技術,對國家和國防安全的影響同樣十分重大,難道我們可以將這部分知識產權排除出國防知識產權領域而不進行保密管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