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股票的發行程序
股票的發行,不論是初次發行,還是增資發行,都應該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據各國經驗和中國已有的地方性法規,這套程序應該包括下述內容:
發行者的程序
目前,中國對股票發行者的資格,已有明確的規定,縱觀各種規定,有三項限定要求:
(1)發行者必須是按照法定程序經過注冊登記,取得營業許可證的法人組織。如果這個組織是剛成立的,那麼,它在成立之前募集股金的活動隻能算作認購股金活動,隻能由發起組織者發給認股繳股收據。正式股票應該在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之後發給。
(2)必須有明確的發行股票章程,或在公司章程中專章規定。發行股票章程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這個章程應寫明:發行股票的原因,發行單位全稱,擬發股票總額,每股金額,對不同身份的購股者的限製等內容。
(3)發行者情況的。新辦企業應對發起人、營業範圍、發起人投資等情況向公眾介紹。增資發行的企業則應向公眾介紹企業領導人員、企業經營項目、財務狀況、發展計劃等情況。這些介紹都必須屬實,不得有假。
發行程序
1.股份公司初次發行股票
初次發行股票與建立股份公司是同時進行的,或者說股票的發行是籌建股份公司過程中的一個步驟。如果股份公司是采用“發起建立”的方式,則發起人認購股份通常與訂立章程同時進行,認購股份的發起人按照認股份繳足股款,股票的整個發行過程即告結束(即發起人全部認購第一次發行的股份)。
如果股份公司的組建是采取“募股建立”的方式,發起人隻認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公開招股。股票的發行程序如下:
(1)決策。決策的內容包括:發行股票的用途、種類、數量、股款繳納日期、發行價格、發行條件等。
(2)準備工作。首先必須印刷股票募集書,募集書中應載明公司的經營方針、業務計劃、股票性質說明、股票款用途和計劃等,然後印刷股票券。
(3)向有關部門申請報批。
(4)申請批準後開始發行股票。發起人在公開招股之前,必須認購公司中規定的最低股份。
公開招股可以采取書麵通知、刊登廣告,也可以采取特約招股的方法。應說明采取何種方式發行股票,即采取自己發行的方式,還是銀行代募、承募或承購方式(若是後者,應注明由哪家或哪幾家銀行來承包)。總之,必須讓有意入股的投資者得到足夠的信息。
(5)由發起人準備認股書,投資者若欲購此種股票,可填寫入股書。認股書的內容包括:金額、認股人地址、簽名蓋章。認股書隻是一種要約,不是契約,不具備法律效力。認購股份(要約)可以在股份分配(承諾)之前的任何時候撤銷。為使撤銷有效,必須通知要約者知曉。
(6)股份的分配。在認購數達到一定額度後,發起人便可考慮股份的分配問題。分配是公司對認購人的一種承諾,在分配並通知對方後,認股人與公司之間的約定才告建立、生效。
(7)認購人繳足股款。
2.股份公司新股票的發行
股份公司在兩種情況下發行新股:一是公司成立時,已發行的股份不足批準發行的股份,因需要而分次發行其餘股份;二是在公司的額定股本已全部發行後,尚需增擴資本時發行的新股。發行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