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的第二大功能就是能減少投資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股票投資的風險主要來自於三個方麵:一是發行股票企業的經營不善,二是股票價格下跌,三是欺詐性的股票發行。
股市的設立可有效地減少這些風險,因為上市掛牌的企業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核,其上市條件裏規定公司必須在過去數年裏連續盈利,並且要按規定公布經營信息,其一是輿論監督對企業的經營有一定的約束力,所以上市公司的贏利性有一定的保證。其二是股市裏集中了大量的股票,投資者可選擇多種股票進行組合,從而減少或分散風險。其三是股市作為一個有高度組織的市場,它對股票的發行及上市都有一係列的法規限製,從而在一定程序上可以防止和減少欺詐活動的發生。
股市的第三大作用就是引導資金合理流動,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在股市中,由於投資者一般都是將資金投向業績較好的企業或有發展潛力的產業,相應地這類股票在股市上的價格就比較高,同類企業在發行股票或配股時就能依此製訂出較高的價格,使之籌到較多的資金,使資金資源得到較為合理的配置。
第三(節)股權分置的概念與背景
所謂股權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問題是由於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製度設計上的局限所形成的製度性缺陷。截至2004年底,我國上市公司總股本為7149億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355%;國有股份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總股本的47%。
股權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極不合理、不規範,表現為:上市公司股權被人為地割裂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兩部分,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約為2/3,並且通常處於控股地位。其結果是,同股不同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容易產生“一股獨大”,甚至“一股獨霸”現象,使流通股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作為資本市場一項基本製度的改革,解決股權分置重在解決非流通股股東流通權的取得問題,其目標在於真正實現同股同權。
解決股權分置本質上是推動資本市場的機製轉換,消除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流通製度差異,強化市場對上市公司的約束機製,而不是解決包括國有股在內的非流通股減持變現問題。
現有的非流通股轉為可流通股後是不是實際進入流通,不僅取決於股東的策略選擇,而且要受到相關製度的約束。
股權分置的由來和發展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股權分置問題的形成。我國證券市場在設立之初,對國有股流通問題總體上采取擱置的辦法,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
第二階段:通過國有股變現解決國企改革和發展資金需求的嚐試,開始觸動股權分置問題。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為了解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資金需求和完善社會保障機製,我國證券市場開始進行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嚐試。但由於實施方案與市場預期存在差距,試點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頒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也是該思路的延續,同樣也由於市場效果不理想,於當年10月22日宣布暫停。
第三階段:作為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一項製度性變革,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明確提出“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第四(節)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思路和主要方案
1.改革的思路
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按照“統一組織、分散決策”的總體思路進行。
“統一組織”就是按照《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的程序和監管要求規範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使試點工作平穩有序進行,保障股東公平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