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8章 權證交易權證交易(1)(1 / 3)

第一(節)權證的基礎知識

什麼是權證

權證是一種金融衍生產品(工具),是依附於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也是持有者一種權利(但沒有義務)的證明。在香港市場上也叫蝸輪(Warrant)。

權證是由標的證券的發行公司或以外的第三者,例如,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發行的有價證券。由第三者發行的權證也叫備兌證或衍生權證。

投資人向權證發行人支付了一定比例的權利金購買後,權證持有人在預先規定的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利但沒有義務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也就是說,權證是認購(沽)標的證券權利的證書,認購(沽)權證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其行使權利時,認購(沽)權證發行人不得拒絕。

這裏所說的標的證券,是權證發行人在權證發行時就規定好的、已經在交易所掛牌的品種。是權證發行人承諾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向權證持有人購買或賣出的證券或資產。它可以是一個股票、基金、債券,也可以是一個組合、一個指數等。

權證發行人是標的證券的發行公司或證券公司等機構。權利金是指投資人向權證發行人支付的購買權證的價款。

權證有如下特性:

(1)權證有杠杆作用,可以以小博大。

(2)權證持有人不是標的證券企業的股東。其不能享有公司股東的一切權益,如表決權、公司股息紅利分配等。如果相關標的證券的發行人派發紅股,則相應權證的行使價格也會隨之變動。

(3)權證提供了一個把風險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的工具。如果持有一定數量的一支股票或一組股票,投資人同時預計市場將會發生一些無法承擔的潛在風險。通過運用權證,可以把風險轉移給願意承擔這種風險的其他市場參與者那裏。權證的種類

1.按照交易行為劃分,權證的種類分為認購權證(買權)和認沽權證(賣權)

歐式權證是指在權證到期日(行權日)那天才能行使權利。美式權證是在到期日前的任何可交易日,都可以行使權利。目前,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已公布含有權證的方案,均是采用歐式權證的方式,即權證到期日是權證持有人的行權日。

例如寶鋼股份規定的認購權證到期日(行權日)就是在股權登記日後的第378天。

3.權證按發行人可分為兩類:股本權證和備兌權證(香港稱為衍生權證)

股本權證通常由上市公司自行發行,也可通過券商、投行等金融機構發行,標的資產通常為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股票。股本權證通常給予權證持有人在約定時間、以約定價格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權利。目前,絕大多數股本權證都是歐式認購權證。在約定時間到達時,若股票的市麵價格高於權證行使價格,則權證持有人會要求從發行人處購買股票,而發行人通過增發的形式滿足權證持有人的需求。

備兌權證是由標的資產發行人以外的第三方(通常為信譽好的券商、投行等大型金融機構)發行的權證,其標的資產可以為個股、一攬子股票、指數以及其他衍生品。備兌權證可為歐式或美式,持有人的權利是可以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備兌權證的行使操作與股本權證基本一樣,不同的是,交割方式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現金。

如果是股票交割方式,當持有人行使購買股票的權利時,備兌權證發行人需要從市麵上購買股票(或將自己原持有的股票)賣給權證持有人;當持有人行使賣出股票權利時,發行人必須按行使價格買下股票。因此,備兌權證的發行人承擔著風險,需要一些對衝工具來避險。

4.按執行價格的不同,可將權證劃分為價內權證、價外權證和價平權證三種

執行價格是指權證持有人於權證行使時間買進(賣出)認購(售)權證的標的資產所支付(收到)的價格。執行價格的確定一般以權證發行時標的資產收盤價為基礎,上浮(適用於認購權證)或下調(適用於認沽權證)一定的比率。一般情況下,權證按既定價格執行,但權證發行人通常會特別約定,當出現標的資產除權、除息等情況時,權證執行價格、執行比例要按約定公式進行相應調整。

標的資產市價高(低)於執行價格的認購(售)權證,為價內權證。價內權證一般風險較低,但權證發行價格通常較高;標的資產市價低(高)於執行價格的認購(售)權證,為價外權證。價外權證一般風險較高,但權證發行價格通常較低;標的資產市價等於執行價格的認購(售)權證,為價平權證。

根據執行價格是否設上下限,可劃分為價差型權證和非價差型權證。價差型權證設有執行價格上下限,又可分為上限型權證和下限型權證,一旦標的資產價格達到執行價格的上下限,視同權證到期,以現金交割履約,這是一種投資人獲利有限、發行人風險有限的新型認購權證。

根據權證執行價格是否可調整,權證又可劃分為固定型和重設型兩種,固定型是指權證發行時即確定執行價格,存續期內不做調整;重設型是指權證在重設期間內,股價達到重設條件即調整執行價格。

權證(Warrant)與選擇權(Option)的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