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1章 如何買房(2 / 2)

二是看中介公司是否正規,是否有代理買賣的資格。這點,一調查就知道了。

三是合同條款是否詳細公正。過於簡單的合同極有可能是中介和賣主的一個陷阱。因此,合同主要看是否關於房子本身的質量、房款數額、付款時問及方式、人住交驗、費用明細等的相應條款,是否說明相關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其中一定要將中介公司收取的費用及需要向相關部門交納的費用了解清楚,最好在合同後附詳細費用清單,避免額外出錢。如目前通過中介買房,一般需要支付房款總價的2.5%作為中介費用,再加上其他隱性的費用,這是一筆不小的支出,投資者不得不考慮清楚。

四是一定要有正規的物業交驗流程,並且不要一次性支付全款給中介或業主,而應在物業交驗的費用結清及房屋的驗收工作完成後再付剩餘房款。

對於那些賣方還沒有還清銀行貸款的二手房,銀行可開辦“轉按揭貸款”業務。銀行通過對交易合同及購房者的資信進行評估後,會給出相應的貸款承諾。為了規避房錢交易的風險,銀行一般會將購房者的首付款先存在銀行的監管賬戶中監管起來,等產權過戶和辦妥銀行抵押後,再將首付款和新的銀行貸款劃到賣方的指定賬戶。這樣,整個交易過程就結束了。

房子到手了,要麼自住,要麼外租。要往外租房,完全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公司。目前,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租房時簽訂三方(求租方、房東和中介公司)協議,由求租者付錢給房主,事後收租、服務管理等麻煩的工作就落在房主身上;而中介公司隻收取求租者中介費後就退出此租賃進程。二是房東將房租給中介公司並收取一定的房租;其後中介公司再加價租給房客,並負責房屋的管理和日常維護等。一般情況下,中介公司會扣除一段時問(如一個月)作為招租工作期。如招租期一過,無論房屋出租與否,房東均可如期獲得合同約定的租金。

知識問答

房產調控的曆史變遷及後果分析?

以下是我國近年來的幾次重大房產調控政策。

1998年7月出台加快住房改革文件,宣布福利分房終止。

睜2003年6月出台121號文件,對房地產緊縮銀根。

2005年3~4月“國八條”出台,打擊炒房、炒地,控製房價。

2006年5月“國六條”出台,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2007年8月,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明確表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製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係”。

但是,由於在此前的很長時間內,政府可能沒有從本質上認識房價高昂的原因,沒有認識到政府和市場的必要分工(即政府重點提供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而市場重點提供商品房),造成“供給”(如土地、信貸規模等)政府化,而“需求”卻充分市場化。在這種模糊認識下,從一開始就沒有想好調控的具體目標和步驟,跟著市場走一步摸一步,摸一步再走一步,不但沒起到平抑房價的作用,反而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比如,政府加大土地供應,但又對土地實施拍賣,使地價一天一個價,而且更多地進人了開發商的手中,他們拖幾年再開發或轉手輕鬆發大財。另一方麵,不管是上調房貸利率還是增加交易成本,這些都會無一例外地轉嫁到購房者身上。所以,此前國家的一係列調控措施效果都不是很明顯,反而房價越漲越高。

現在要不要買房?

這個問題可能沒人能夠準確回答,因為沒有人能準確地預測未來房價的走勢,更無法知道某一具體地域房價的漲跌。即使事後證明是對的,但事前總是無法肯定。

所以,還是要分清自己是投資還是自住。如果是自住,自己又能負擔得起,就可考慮買。畢竟房價雖然在一段時間內有升有降,但總體趨勢漲的可能性還是要大些,因為房子好歹是對付通貨膨脹的好品種。而選擇租房呢,還得交房租,再說是自己的房子,住得舒服的感覺肯定更強烈。但是如果要投資的話,就要考慮許多因素了,必須密切關注房價漲跌,關注各種房地產政策及其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