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海瑞剛升堂,大堂下拉拉扯扯進來三個人。一起跪在案前。海瑞問道:“你們三人有什麼事?誰是原告?”
其中一個搶先說道:“海大人,我是原告。我叫金有權,狀告我的嶽父。兩年前,我父親在杭州做官,當時嶽父把他女兒陳杏元許配給我。現在,陳杏元又另許他人,求老爺為我做主。”
海瑞轉問第二人。這人上前跪拜一步,說:“海大人,我也是原告,叫金維錢。我的嶽母,就是陳杏元的母親,她親自把杏元許配給我。我都將六大聘禮送過去了,準備選個好日子成婚。誰想到陳杏元還許配給了別人。求老爺為我做主,把杏元斷給我。”
再看那第三人,衣衫破舊,但談吐斯文,說道:“老爺,我叫梅生,和杏元一個村。我們倆從小就情投意合,她已經親自與我定了終身。我是非杏元不娶,杏元是非我不嫁。請老爺做主,成全我們。”
海瑞聽了三個人的陳詞,心裏可就犯了難了:杏元和梅生,兩相情好,私訂終身,情有可原。這杏元的父母做的可就不對了。一個貪權貴,一個貪錢財,把一個女兒許配給兩個人家。這事怎麼處理呢?
忽然,海瑞想了個主意,很快把杏元判給了其中一個人,而其他兩人無話可說。
試問,海瑞是怎樣判的呢?